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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 拍卖地须持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或长沙市国土局拍卖中标通知书等函件; (10) 其他。 第九条 定点及规划要点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5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 工作时限1天 ); (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处审( 工作时限6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或分管局长( 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批(已审定规划要求的项目只需分管局长审批,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 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 工作时限1天 );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定点蓝线图(2份)(工作限时1天),自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应重新申请定点。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定点通知单”的规划要求,在有效期内取得土地调查红线、地藉测量成果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用地证”。 第十一条 申请核发“用地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或签有修改意见的规划总图及选址、定点阶段审查的所有资料; (2)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用地呈报表、审批表、会签表等); (3)与用地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及国土部门的有关报表; (4)1/500修建性详细规划4份(用地范围较大时可用1/1000),电子介质图(光盘、软盘)1份; (5) 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核实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面指标单; (6) 调整规划须附原批准的规划总图及说明; (7)其他。 第十二条 核发“用地证”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 工作时限1天 ); (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根据规划要点的要求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处负责人( 工作时限4天 ); (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 工作时限2天 )需上报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 (4) 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审查,报局长签发 ( 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及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 ),需报上级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 (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 ( 工作时限1天 ) ;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用地证”(副本)、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及签审盖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3份)( 工作时限2天 )。 第十三条 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招标拍卖用地及详细规划审查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下达的规划要点或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用地证”,但必须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红线申请审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工作时限16天。具体按核发“用地证”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领取“用地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六个月内持国土部门审批的正式用地红线、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单到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单位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国土用地手续,原批准资料将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 建设单位取得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超过两年未依法建设的,原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将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申请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有关文件具体如下: (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土地红线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定点和规划要点通知单(均须持原件核对); (4)1/5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1份(含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的现状实测地形图),且标明拟建工程的位置; (5)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6)其它(包括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拟建工程方案示意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