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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禁止引航员随意用无线电话遥控被引船进港,但在特殊情况下,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引航船可当引导船。 第八十五条 引航员使用拖轮协助被引船靠、离码头或助航,其使用拖轮的数量及功率应适当合理。 第十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主管机关将依据国家有关海事法律、法规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或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港口实际安全使用能力:指港口的锚地、航道、回旋水域、港池、泊位前沿水域所能承受的最大型船舶的能力以及码头本身结构强度与荷载所能承受的实际靠泊能力。 港口水域:指泊位前沿水域、港池水域、调头水域、航道、锚地等水域。 水上过驳作业:指利用船舶或设施在不靠码头情况下所进行的水上货物倒载作业。 特殊情况的船舶引航:指操纵及吃水受限船舶、超大型船舶、超出航道在正常条件下的限制尺度的船舶、危险品船舶、遇险船舶等具有特殊情况船舶的引航操纵作业。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