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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56号
【颁布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2001年,我区为抓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精神,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1]59号)。一年多来,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较好地完成退耕还林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但是,在试点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有些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完善。为把我区退耕还林工作扎实、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作出如下规定:
  
  一、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行为;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
  
  二、科学制订规划,加快退耕还林进度
  
  (三)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已纳入国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范围的县(市、区,下同),凡是水土流失严重和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都应规划实施退耕还林。对红水河梯级电站库区坡耕地、石漠化耕地、高等级公路沿线坡耕地和江河沿岸沙化耕地等生态脆弱、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要优先规划实施。对需要退耕还林的地方,只要条件具备,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四)因地制宜,科学制订规划。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编制全区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各有关县要依据自治区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县级退耕还林工程规划,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建设重点和配套政策措施。
  
  (五)要根据不同气候水文条件和土地类型进行科学规划,做到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互结合。充分发挥我区自然条件优势,大力营造桉树、相思、西南桦、任豆等速生丰产林和毛竹、杂交竹、吊丝竹、麻竹等竹林,加快我区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农民增收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各地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采取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多种合理模式还林,立体经营,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退耕后禁止林粮间作。
  
  (六)及时分解下达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和各项资金。为了抓住造林最佳季节,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从2002年起,国家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在每年10月31日前下达下一年度的计划任务。自治区根据全区退耕还林总体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实施退耕还林的项目县,在接到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后1个月内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各项目县。各项目县接到工程任务1个月内,组织编制好县级退耕还林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并及时做好乡镇作业设计,把工程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
  
  各地要力争在当年完成本年度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任务,由于气候因素影响,确实难以完成的,也应确保在当年完成整地,并必须在次年的3月底以前完成所有造林定植工作。
  
  国家退耕还林的各项补助资金下达后,自治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和文件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市(地),市(地)在接到国家和自治区退耕还林的各项补助资金和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项目县,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七)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不补助粮食和现金。
  
  三、认真落实林权,调动和保护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八)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发放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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