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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发[200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9-30
【实施时间】 2002-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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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建设的原则。依法开展民兵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兵建设的必由之路。要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方针,加快民兵工作立法进程,明确执法主体,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强化法制观念,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逐步实现城市民兵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民兵组织
  
  民兵组织建设是民兵工作的基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城市民兵担负的任务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变化的情况,调整民兵布局,优化组织结构,改进编组方法。
  
  1、调整民兵组建范围
  
  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凡生产经营稳定、管理组织健全、适龄人员够建一个民兵排或一个基干民兵班的,均应建立民兵组织。在调整巩固原有企事业单位民兵组织的基础上,实行“四个拓展”:一是向行业(系统)拓展,在符合组建条件但未建立民兵组织的交通、邮政、电信、供电、民航、气象、城建、卫生、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系统)中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二是向股份制、“三资”、民(私)营企业拓展,在符合组建条件、生产经营稳定韵单位建立民兵组织;三是向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拓展,主要是有选择地在科技人才集中的单位组建民兵对口专业分队。四是向街道、社区拓展,依托辖区内未设武装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以街道(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逐步形成以企事业单位为基础、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街道为依托的城市民兵组织格局。
  
  2、优化基干民兵结构
  
  根据军委总部和两级军区确定的基于民兵发展规划,扩大专业技术分队特别是担负海军、空军、二炮部队战斗、勤务保障任务的专业技术分队比例,控制应急分队的规模,减少步兵分队的数量,适当放宽专业技术兵的年龄,建立和完善以专业技术分队为主体,以防空分队、应急分队为重点,科技含量较高、专业种类比较齐全的城市基干民兵组织结构。步兵分队占基干民兵的比例由现在的63.9%;(应急分队15.5%)调整到20%(应急分队10%),专业技术分队由,20.1%调整到50%(高炮和导弹分队35%),对口专业分队由16%调整到30%。突出加强防空力量,适当扩大民兵高炮、14.5高机等专业技术分队的规模,配套组建团、营指挥分队。新建民兵便携式导弹、工程伪装、抢修救援分队;突出加强科技支前力量,在已组建的通信、防化、医疗、运输、修理等配装和对口专业分队的基础上,新组建民兵网络信息、电子对抗、气象观测、空情预警等高科技分队;突出加强海上支前力量,海防城市组建民兵海上作战、侦察、运输分队;突出加强维稳力量,优化民兵应急分队内部结构。通过调整,基本形成以专业技术分队为主,以防空分队、科技和海上支前分队、应急分队为重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种类齐全的组织结构。
  
  3、改进民兵编组办法
  
  民兵编组要本着有利于组织领导、有利于提高质量、有利于执行任务的原则,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灵活编组。特大型企业分级编、大中型企业单独编、小型企业联片编、行业系统垂直编、兵员较少企事业单位依托街道编,以夯实民兵组织基础。在具体编组时,企事业单位、街道根据民兵人数和执行任务的需要;分别编民兵班、排、连、营。应急分队、专业技术分队、对口专业分队按统一的编制表编组。普通民兵和基于民兵分别编组。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35岁以下选定参加对口专业分队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用工时间在1年以上的合同工、临时工,符合民兵条件的,可根据需要编人民兵组织。女性公民只编组基干民兵,相对集中编组。女民兵人数以城区为单位,控制在基干民兵总数的10%以内。坚持“四多编、四少编”、“四优先”,即工作相对稳定的多编、一般工作岗位的多编、常日班的多编、居有定所的多编、流动性大的少编、特殊工种的少编、流水线上的少编、三班倒的少编,坚持优先选配退伍军人、优先选配党团员,优先选配已训人员、优先选配与军事专业对口人员。
  
  民兵应急分队按照相对集中编排、适当分散建连的方法在基干民兵中单独编组,尽量挑选复员退伍军人和党、团员,为适应未来城市反空袭作战需要,民兵专业技术分队1套装备编组2—3套人员。高炮分队以市(区)为单位编团(营)和配套的指挥及保障分队,新组建便携式导弹分队。民兵对口专业分队主要在与军事专业对口的企事位单位中组建,分队一般不跨单位和行业。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骨干,编为分队技术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各类基干民兵分队不得重编或混编,不得与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预编人员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经济动员等专业分队重编或混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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