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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发[200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9-30
【实施时间】 2002-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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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企事业单位的内部领导关系
  
  民兵工作由军分区(警备区)直接管理的单位,实行集团(系统)内垂直领导。其它跨区、跨街单位的民兵工作,原则上实行集团(系统)内垂直领导,其属地以外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下属单位)的民兵工作,接受当地军事机关和集团总公司(上级单位)的双重领导,以属地管理为主。
  
  4、坚持和完善党管武装制度
  
  按照《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的要求,在抓好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要把国防教育纳入各级党校教学计划,作为干部培训、考核内容,结合形势和任务,突出抓好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国防意识和党管武装的责任感。坚持党管武装的一系列基本制度,把民兵工作纳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兼任军分区(警备区)、城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的地方党委书记每年要向上级党委军事部进行“党管武装工作述职”并形成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下一级党政分管民兵工作负责同志的工作实绩时,应当听取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意见。开展评选“党管武装好书记、好武委会主任”、“人武之星”活动,表彰党管武装先进个人。街道党(工)委和设有武装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党委应设立人民武装委员会(简称武委会)。武委会成员由各单位党(工)委、行政领导、武装部部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辖区内建有民兵组织的企事业单位领导组成,主任由党(工)委书记兼任。街道(企事业单位)武委会是基层党委领导人民武装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军事机关的指示,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
  
  5、依法开展民兵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城市民兵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待国家《民兵法》出台后,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抓紧修改《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各市也要结合实际,制定《<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武装的意见》、《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把国防法规纳入地方普法计划,搞好宣传普及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基层人民武装部要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要依法履行国防义务,按照要求完成好民兵工作任务。要认真抓好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严格执法,营造依法开展民兵工作的良好环境。
  
  (四)强化民兵政治工作
  
  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民兵各项建设的首位。适应企业改革和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城市民兵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加强领导,改进方法,努力提高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以提高民兵政治觉悟、增强民兵国防观念、培养合格后备兵员为目标,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和民兵的特点,进一步规范教育内容,为“打得赢”、“不变质”提供精神动力和保证,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1、规范教育内容
  
  组织民兵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进行人民战争思想、民兵的性质任务、形势战备和国防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革命传统和革命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民兵集中教育时,主要突出“兵”的内容,其它内容纳入全民教育。
  
  2、突出教育重点
  
  民兵政治教育的重点对象是民兵干部和基于民兵。要以抓好参训民兵政治教育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总政颁发的《参训民兵政治教育纲目》,切实提高教育质量。非参训期间的民兵政治教育,主要结合整组、征兵和执行战备执勤,抢险救灾、重点工程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进行。基干民兵每年集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6课时,普通民兵每年教育不少于2次。
  
  3、改进教育方法和手段
  
  要适应城市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特点规律,认真研究民兵政治教育的方法和手段。坚持“四个结合”,即:“兵”的教育与全民教育相结合、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专题教育与随机教育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以集中课堂教育为主,搞好刊授、函授、知识竞赛、演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建立民兵政治教育网络,搞好网上教学;制作录像和多媒体,搞好电化教学,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设军事节目或国防教育栏目,扩大教育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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