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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发[200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9-30
【实施时间】 2002-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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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改革实施的方法步骤
  
  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本着开拓创新、积极稳妥,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突出重点、区分层次,上下结合、由点到面,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原则展开。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于2002年下半年辅开,至2003年年底前完成,具体安排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调查论证阶段
  
  要求自治区、市、城区分别成立城市民兵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联合工作办公室,制定《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尚未成立领导小组和制定实施方案的,要在2002年10月上旬前抓紧落实。
  
  第二阶段,先行试点阶段
  
  自治区已在南宁、柳州、桂林市进行试点,并已基本完成任务。
  
  第三阶段:全面展开和落实阶段(2002年9月上旬至2003年7月底)
  
  自治区已召开城市民兵工作改革暨民兵高炮分队建设现场观摩会,分析全区城市民兵建设形势,总结交流试点经验,部署改革工作。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于2002年下半年全面辅开,至2003年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各市、城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和巩固提高阶段(2003年8月上旬至9月底)
  
  对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措施,深化改革,巩固提高。2003年9月底前,各军分区(警备区)要写出专题总结报告上报广西军区。
  
  四、切实加强对城市民兵工作的领导
  
  做好城市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的共同任务。要进一步处理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在集中精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切实把城市民兵工作摆到战略位置。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兵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考虑。要坚持和落实党委议军等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及时研究决定本地区民兵建设的重大问题。要健全市(地)、城区党的人民武装委员会,设立街道党的人民武装委员会;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要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民兵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保证城市民兵工作的顺利开展。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系统要重视、支持民兵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本系统、本单位民兵工作的落实;企事业单位党委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工负责人民武装工作,组织抓好本单位的民兵工作。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增强其国防观念;重视抓好企业的国防教育,增强企业履行国防义务和民兵工作职责的自觉性。要加强民兵工作地方性法规建设,积极推进民兵工作法制化进程。
  
  各级军事机关要把加强民兵建设特别是城市民兵建设作为贯彻落实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坚持一手抓现役部队、一手抓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科学筹划本区域民兵建设,努力提高城市民兵质量。军分区(警备区)、城区人民武装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做好民兵工作作为主要任务,认真研究加强城市民兵建设的措施,及时分析形势,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总结经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抓好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城市民兵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积极组织民兵参加企业改革、重点工程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和精神文明创建等活动,实现用兵练兵强兵的有机结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郊区、县级市及地、县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改革参照本《方案》执行。与预备役部队建设相关的内容,同步实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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