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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82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2-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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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区居委会受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后,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填写《城市低保待遇申请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三)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委托社区居委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四)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或委托社区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指定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对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对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代发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必须在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保障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家庭存款超过一定限额、私有住房面积人均(建筑面积)超过一定标准的(具体限额、标准由各市确定)。
  
  (三)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具体价值限额由各市确定);家中有小汽车和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中安装电话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的;家庭成员持有手机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家中饲养观赏宠物的(价值限额由各市确定);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四)连续2次不按月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无正当理由2次经介绍拒不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五)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六)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负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实,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必要时审批管理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到对象家庭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入户调查法。就是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单位、邻里走访法。就是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部门联动法。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五)跟踪消费法。由社区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如其实际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则不予保障。
  
  (六)居民代表评议法。对有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可采取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货币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自谋职业收入和一切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上述家庭收入前3个月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金;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补助金;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其它经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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