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71号
【颁布时间】 2002-10-25
【实施时间】 2002-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的意见及各部门工作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专门部门督促检查阶段。11月6日至11月20日,由各地、市整规办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的监督检查;区直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把是否全面开展“清查清缴、查封取缔、严厉打击”等重点工作作为检查验收的标准。检查方案报自治区整规办备案。
  
  11月25日前,各地、市整规办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上报自治区整规办。之后由自治区组织重点抽查。
  
  附件:1.全区公安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2.全区农业部门加强高毒农药和剧毒急性鼠药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3.全区卫生部门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4.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集贸市场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细则
  
  5.全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6.全区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7.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细则
  
  8.全区供销社系统加强农药、鼠药经营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附件1
全区公安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一、迅速组织开展集中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的专项行动
  
  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明确责任,大张旗鼓地开展收缴非法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行动。一是通过宣传,动员群众主动上缴。二是对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以及走村串巷兜售“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和全部收缴。三是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线索一查到底,强制收缴各种非法危险化学品和禁用鼠药,并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以县级公安机关为单位,集中将公众上缴和公安机关收缴的违禁鼠药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及时移交给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移交时要列出清单,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运送。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整顿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堵塞“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生产加工的源头和流散社会的渠道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和《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16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生产经营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等国家禁用剧毒化学品的,要积极配合农业、经贸、质检、工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并循线追源,查清毒鼠强等国家禁用鼠药生产的源头和销售的渠道;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利用鼠药投毒作案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严打”斗争,把打击投毒以及盗、抢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列入“严打”重点,对本地区发生的投毒案件尤其是重大投毒案件,要逐案督办,落实破案责任单位和人员,强化侦查措施;快侦快破,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毒犯罪分子,彻底查清毒药来源,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剧毒化学品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四、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和中毒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置机制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剧毒化学品备案登记和购买、运输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强化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发现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严重事故和中毒事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且迅速专报自治区公安厅,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职能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发生事故后的抢险求援,协助做好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和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等工作。
  
  附件2
全区农业部门加强高毒农药和剧毒急性鼠药
  
  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一、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加强对高毒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坚决查封、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急性鼠药的企业、小作坊、“黑窝点”,以及集贸市场摊点和游商游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