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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71号
【颁布时间】 2002-10-25
【实施时间】 2002-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的意见及各部门工作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二)清查清缴流失在社会上的剧毒急性鼠药、剧毒农药。
  
  (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农药产品行为,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分子。
  
  二、整治工作具体内容和措施
  
  (一)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的剧毒急性鼠药及剧毒农药等农用危险品进行清查清缴,集中管理。配合公安、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对非法制售剧毒急性鼠药的“黑窝点”坚决予以查封和取缔,形成一种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确保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二)调查了解辖区内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情况,掌握高毒农药的流向和分布。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储存有剧毒、高毒农药的单位,进行登记造册。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品的,责令其按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化学危险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对不具备农药经营资格和无证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取缔。排查隐患,堵塞漏洞,坚决遏制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急性鼠药、剧毒农药和利用危险化学品实施投毒等犯罪活动。
  
  (三)在辖区内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核查工作,建立农药销售单位档案。规范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要求经营者把不同种类、不同包装的农药分类摆放,设有明显标志。加强对农药经营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求农药经营单位实行质量安全承诺和责任可追溯制,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以及农药出入库登记制度,准确记录农药出入量及流向,对售出的剧毒农药等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责令农药经营单位做好农药保管工作。农药仓库要有防盗、防火、防渗漏设施,并由专人负责看管。仓库保管人员必须是经过上岗培训,掌握一定农药知识和安全知识的健康成年人。
  
  (四)严格执行《农业部令第199号》,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和蔬菜、瓜果、茶叶等主产区,应出台相关规定或办法,禁止销售在上述作物上不得使用或限用的农药。加强对蔬菜等农产品农药残毒检测监测工作,定期向上级业务部门和各级有关领导报告检测监测结果。禁止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副产品。
  
  (五)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实行农药(含鼠药)登记审批制度。按照《农业部令194号》的规定,停止受理一批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登记申请,不再批准高毒、高残留农药分装登记,对已批准的分装登记不再续展。
  
  (六)加强农业技术培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工作部署,针对各地农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精心组织开展工作。突出重点、集中治理。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板报、咨询、宣传车等宣传工具,宣传高毒剧毒农药及剧毒急性鼠药的危害性,普及科学灭鼠知识,提高科学用药意识,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杀鼠剂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使用剧毒急性鼠药以及高毒剧毒农药,有效预防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制定防范农药中毒的应急预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要求农药生产、使用者在农药生产到使用全过程都必须严格按照防毒规程进行,把防范恶性中毒事件的工作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管理和防范手段。坚持安全生产事故汇报制度,凡发生农药中毒事件,所在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自治区农业厅。
  
  附件3
全区卫生部门加强食品卫生安全
  
   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食品生产加工:重点是粮油加工企业、调味品加工企业、饮料、糕点、瓶装饮用水加工企业、水发食品和水产品加工企业等;
  
  (二)食品流通领域:重点是食品批发、集贸市场、学校周边的流动摊点和夜市;
  
  (三)公共餐饮业、集体食堂:重点是学校、机关单位、厂矿和托儿机构集体食堂、临时施工工地饭堂;
  
  (四)饮用水:重点是学校、机关,以及厂矿、农村村屯集中供水的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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