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71号
【颁布时间】 2002-10-25
【实施时间】 2002-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的意见及各部门工作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五)节日食品:重点是节日食品市场和集体采购的节日食品。
  
  二、专项整治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各种防范制度和设施,严防犯罪分子投毒破坏。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02]36号)和《自治区卫生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安全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转发卫生部等9个部门关于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卫法监[2002]61号)要求的同时,加强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抽检频率,特别是对本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制售直接入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摊贩)、集体用餐点和单位内部食堂、集体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业、学校、机关单位和托儿机构的集体食堂等单位要提高防范意识,预防犯罪分子投毒破坏,建立健全工作登记制度、值班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和内部岗位制度,完善安全防护网、加固门窗等防毒防盗设施。同时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在食品加工场所、成品仓库等区域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不给投毒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大型粮油专用仓库和食品加工场所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看管。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的监督管理,严防农药、灭鼠药等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污染食物。凡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特别是制售直接入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摊贩)、集体用餐点和单位内部食堂、集体供水单位,严禁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储存剧毒农药、灭鼠药等危险化学品。凡是在上述场所中杀虫、灭鼠和场地消毒的必须由专门的消毒、杀虫机构和专业人员实施。同时还要加强防护措施,严防农药、灭鼠药等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食物。
  
  (二)以食品专项整治为契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一是查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企业;二是查处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生产加工河豚鱼干、鱼柳;用DDT等农药浸泡鱿鱼等海产品;米粉、粉丝、蜜枣和腐竹掺加“吊白块”;三是查处有毒有害肉类及熟肉制品(如用氰化物毒死的狗肉、猪肉等);四是查处用“三精水”兑制软管饮料。
  
  (三)加强流通领域食品的监管。一是严禁食品经营场所兼营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食品品种必须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且和许可的经营范围相吻合,经营的品种要索取相应的产品卫生检验单或检验合格证。严禁经营“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的食品和来路不明的食品;二是食品批发市场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加大对长途贩运食品的监管力度和包装标识的检查;三是农贸市场禁止用甲醛浸泡的鱿鱼、牛百叶、牛喉、木耳、用农药浸泡的海产品和农药污染的青菜上市;四是经营散装或不定型包装的食品要用带锁的密封容器保存。
  
  (四)加强公共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管理。饭店、餐厅、早餐店等公共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食品原料存放要专人专库保管,定点采购,送货上门的食品及原料要专人交接和验收,严禁农药、鼠药等有毒化学品带入生产加工场地。同时看管好本店的饭、菜及汤,严防类似南京投毒事件的发生;大型的宴会、会议和重要的活动要实行申报制度,并派卫生监督员监管;临时施工工地的食堂必须实行食品卫生许可制度,也要建立相应的临时食品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原料采购要定量,不要积压,尽量采购定型包装的调味品。
  
  (五)加强学校的食品卫生监督。学校要加强自身食品卫生安全防范的设施的建设,建立和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设施;学生的营养餐实行定点加工专人押送;取缔学校和托儿机构周围的流动食品摊点。
  
  (六)加强节日食品的管理。节日食品市场严格实行食品准入制度,各食品摊点要有相应的卫生安全防范设施和措施。机关单位采购大宗的节日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单位食堂集中加工成品和半成品的食品发放或卖给职工的要注意加工场地卫生安全,预防交叉污染。
  
  (七)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管理。
  
  1.水源防护: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学校、厂矿、机关单位和农村集中供水的村屯,必须设立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安全防范制度。在井口外围半径15米的范围内设立防护室或密封的防护间,加铁门、加锁,专人看管,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堆放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半径30米范围内严禁使用农药、化肥,不得设置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铺设污水管道。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学校、厂矿、机关单位和农村集中供水的村屯,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沿岸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码头,不得使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