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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地税稽[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9-24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税务机关对消费者获得的中奖所得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和《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等文件规定,对消费者获得的中奖所得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消费者获得的中奖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后对纳税人税收征收方式的调整
  
  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旨在通过全社会的监督,促使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范围的纳税人诚实经营,按实申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对属于试行有奖发票管理范围的纳税人应加强监管,在不断调研和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将定期定额的税收征收方式逐步过渡到查账税收征收方式。在过渡期内,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营业收入特别是超规定定额基数部分的营业收入要加强监控和检查,及时按规定调整定额,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应按规定实行查账税收征收方式,以实现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八、新、旧普通发票使用的衔接
  
  (一)自2002年10月1日起,《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将在全市饮食业、部分娱乐业以及从事装饰业(家庭装饰)的纳税人中使用。
  
  (二)专门从事饮食业、娱乐业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如尚有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可在今年年底前暂与新启用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并存使用,但对同一宗消费不能同时开具《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旧版发票。消费者若索要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予以开具和提供。自2003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饮食业、娱乐业的部分纳税人一律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
  
  (三)其他兼营饮食和娱乐业务的纳税人,如消费者索要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应就其饮食和娱乐业务向消费者开具《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涉及其他经营业务的,仍按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四)从事装饰业务的纳税人,自2002年10月1日起,凡涉及取得家庭装饰业务营业收入时,应启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如尚有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可在今年年底前暂与新启用的税控机打发票并存使用。消费者若索要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予以开具和提供。
  
  (五)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按规定有计划地对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范围的纳税人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九、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的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核定
  
  (一)凡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范围的纳税人需使用新版发票的,应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等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填写《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使用核定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使用核定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批后,凭核准的相关手续办理具体购票事宜。
  
  (二)凡对批准使用新版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其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应纳入CTAIS管理。
  
  十、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兑奖资金的管理
  
  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的兑奖资金,按开票单位税收征管体制,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市局将按计划统一向各税务局(分局)下拨垫付、结算。各税务局(分局)应做好对该专项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立账册,进行独立核算。
  
  十一、有奖发票真伪的识别
  
  (一)《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使用数码对应关系防伪,同时采用最新的数字喷码印刷技术印制。
  
  (二)税务机关对新版的有奖发票一般不再使用人工稽核的方法识别发票的真伪,而是利用发票的数码对应属性启用一套发票防伪管理软件,配合发票语音电话查询管理系统和发票网上查询管理系统,为社会和消费者提供识别发票号码和密码真伪的便捷途径。
  
  (三)消费者在取得有奖发票后,可登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或拨打语音电话(电话号码:12366)查询发票号码和密码的真伪。
  
  十二、其他相关的单项配套管理办法
  
  本通知中提及的有关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核定以及有奖发票兑奖资金的管理等问题,市局将另行下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兑奖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本市启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摇奖活动的方案》等单项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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