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阶段从2003年1月1日起,逐步在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建筑业等行业的部分纳税人中扩大试行范围。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九条 新版《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面额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等13种;新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为税控机打发票。 第十条 新版有奖《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使用发票号码和密码惟一对应关系的数码防伪技术和数字喷码印刷技术。 第十一条 新版《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启用。纳税人按规定须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或《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应当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使用核定表》或《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使用核定表》自行填报,经核批后,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相关手续办理具体购票事宜。 第十二条 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并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纳税人,如尚有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可在今年年底前与新版《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并存使用,但消费者若索要有奖发票时,纳税人应当按规定予以开具提供。 第十三条 自2002年10月1日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按规定对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并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纳税人进行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 第十四条 纳税人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消费金额从高开票的原则向消费者予以开具;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时,一般应当按照合同注明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如实开具;纳税人发生的非家庭装饰业务不得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 第十五条 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社会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发票丢失信息输入有奖发票兑奖管理信息系统。消费者发生遗失《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情况的,一律不挂失。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为社会和消费者提供查询识别发票真伪的便捷途径。消费者取得有奖《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后,可登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或拨打语音电话(电话:12366)查询发票号码和密码的真伪。查询人发现假发票或倒卖发票等行为的,可拨打税务机关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查实后按规定给予举报奖励。 第四章 兑奖管理 第十七条 消费者取得《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后,刮开兑奖区覆盖层,将显示中奖金额或“谢谢您”,凡中奖的消费者可按规定进行兑奖。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奖金设定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等11档;《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奖金设定为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等7档。 第十九条 “刮开式” 即开即中奖的消费者,应当自中奖发票开票之日起30天内,持未剪、撕发票联和兑奖联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或《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等,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兑奖点兑现奖金。 第二十条 “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兑奖实行全市税务机关通兑。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设立专窗,为符合兑奖条件的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兑现“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奖金时,应当将经验票后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相关信息和中奖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信息录入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系统,并在上述发票联上加盖“已兑奖”印章,当场为中奖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发放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