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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地税稽[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9-24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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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凡取得有奖发票后,均可拨打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摇奖” 语音电话1813612366,根据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密码等相关信息,参与抽取有奖发票“摇奖” 入围;每份有奖发票只能参加一次抽取入围“摇奖”;消费者输入错误或违反规定重复输入有奖发票的信息无效。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定期根据消费者输入有效的有奖发票信息,随机抽取若干名“摇奖”入围者,并通过一定的规则逐步淘汰部分入围者,最终产生若干名参与“摇奖”的消费者。有奖发票“摇奖” 活动定期在本市电视媒体公开举行。
  
  第二十四条 有奖发票“摇奖”中奖奖金设定方案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对参与摇奖的消费者获得的奖金,税务机关按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当场结付给消费者。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对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部分纳税人实行的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逐步过渡调整为查账税收征收方式。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今年内在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办法的同时,应当积极做好在本市纳税人中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准备工作,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和使用税控装置应当同步实施,共同推进。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对消费者获得的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和《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成立发票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和发票管理改革工作办公室,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改革工作。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和推进发票管理改革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和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本次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范围的各类内外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第三十二条 新版有奖《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定期摇奖具体操作办法将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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