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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02]108号
【颁布时间】 2002-10-17
【实施时间】 2002-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8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并在市内媒体上刊登广泛征求市民意见,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一、引言
  
  (一)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城市的道路、河道、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等有关市容市貌,均列入本标准范围。
  
  (三)本标准适用于苏州市区,县级市及中心镇可参照执行。县级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另行制订地区标准。
  
  二、建筑景观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古城区和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及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住宅楼应采用坡屋顶形式,已有的多层平屋顶住宅应按街景要求和风貌保护要求实施“平改坡”。层顶形式和使用的材料及墙面色彩应体现粉墙黛瓦和苏州传统民居风貌。上述区域内不得建设超高烟囱,已经建设的,按街景要求予以拆除。
  
  建筑物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古城区、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的景观地区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已经设置的,按街景整治要求予以拆除。屋顶的水箱应定期粉刷;隔热层保持完好,定期维修。
  
  (六)主要道路两侧和窗口地区商业和公共建筑、商住楼和市区标志性构筑物应按街景灯光要求设置夜景灯光,对各种灯饰和霓虹灯管应保持设施完好,有缺损的应及时修复与更换,并按规定的亮灯时间开启街景灯光设施。
  
  (七)主要道路临街不符合市容景观的公用建筑和住宅楼应统一封闭阳台,有条件的应设置绿化和盆花。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新建建筑临街阳台应统一封闭,阳台外不得设置晒衣架,不得吊挂杂物和有碍观瞻的物品。阳台内堆放物品应整洁有序,并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八)建筑外墙应保持整洁,外体不得乱涂乱画,乱贴乱挂。墙面渗水修复后应恢复原墙面色彩。外墙面砖清洗应每年不少于一次,玻璃幕墙应每半年清洗一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2-3年粉刷一次,施工围墙应每半年粉刷一次。外墙粉刷的色彩应符合街景规划要求。
  
  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九)建筑物窗户应保持整洁完好,玻璃无缺损。沿街建筑和所有住宅窗外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栅栏,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和住宅区整体要求。已经安装的外挑式防护设施应限期拆除或按规定改装。
  
  (十)新建建筑物外墙空调外机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墙立面,安装设置牢固安全,沿街建筑物空调外机安装高度不低于2.4米,墙面挂锈的应定期清洗或粉刷。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建筑物外墙无设计指定位置已经安装的空调外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外罩予以遮挡,空调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不得占用人行道,并保持其外观清洁,顶端无垃圾和杂物。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十一)古城区和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及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遮阳、遮雨帐篷、板等。已经设置的,按街景要求予以拆除或整治。
  
  (十二)户外灯箱广告、店牌店招和标志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定;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灯饰完好,在防风、防台或者暴雨期间应对设置的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或清理。古城区、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的景观地区临街建筑物不得设置垂直广告,已经设置的应限期拆除。灯箱、店招不得影响建筑物风貌特色。
  
  (十三)商业建筑大门和橱窗应采用全透明玻璃材料,原则上不得使用卷帘门饰。室内物品摆放有序。确需安装防盗门、窗的,经批准同意,应采用镂空横杆式钢质卷帘门窗;已经安装使用但不符合本标准的应按街景要求限期更换;其他地区使用的卷帘门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相协调。使用单位应保持门面整洁、干净,并及时清除各种招贴和乱涂乱写字体。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的景观地区可采用木制栅板门等门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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