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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征地后办理“农转非”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制定的各项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 (六)税费减免政策 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2、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通过主辅分离,开展多种经营,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兴办各类经济实体,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凡是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收取的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一律免收。各部门要全面清理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免收费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包括:工商行政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及各种证照的工本费;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转业转岗培训费、职业介绍费;税收部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卫生防疫部门免收卫生许可证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市容管理部门免收城建占道费;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免收房屋租赁管理费等。对各类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有关部门也要进行认真清理。中介机构的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并实行低线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各种摊派或指定服务。 上述有关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年底。 (七)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1、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中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实现就业的,五年内用人单位应为其以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支付。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在五年内用人单位可为其以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贴(该项补贴的有关规定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执行)。 2、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市、区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社会保险补贴。 3、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招用人数提供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2、3项的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以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由市、区再就业资金解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年底。 (八)小额贷款政策市、区政府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区财政筹集,担保业务由区政府指定具体机构承担,市政府按各区所承担的任务划拨部分资金帮助建立担保基金,并由市担保公司为各区承担担保机构提供再就业专项再担保。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区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全市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