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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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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社区平台政策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快健全和完善街道、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市、区两级的劳动服务机构要实行“事企分离”,将其公共服务职能整合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经费开支由市、区财政安排解决。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加挂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检查;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服务。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镇要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配备不超过3人的专职人员(含原退管编制1人),主要吸纳机关分流人员,并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承担起做好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劳动保障服务站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接收退休人员较多的街道仍按原有规定由市财政划拨经费。
  
  (十四)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待遇。要依托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审核认定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对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抓紧贯彻《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狠抓工作落实
  
  (十五)继续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的参与度。一是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任务和有关工作安排,各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抓好落实。要认真做好清退岗位和招收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及各区对所下达的清理岗位指标要进行分解,落实到位,保证年底之前完成。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要进行检查督促。二是要扩大清理岗位的范围,各省、部驻厦的机关、事业单位也要清理工勤岗位,招收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三是鼓励和引导包括省属、部属在内的国有、集体、外资、民营等大型企业提供如门卫、保洁、保安、保绿等岗位招收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四是旅游业、小区物业管理新增的就业岗位,应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十六)推动经济增长和就业市场成长有机结合,通过强化相关经济领域发展带动就业机会有效增加。一是要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引导企业和民间投资增长,带动相关行业发展,扩大就业容纳力;二是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与重点产业链相配套的中小企业和民营、外资中小企业,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三是加快劳动密集型工业区的开发步伐,为岛内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的外移做好充分准备,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和一般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创造更多适合下岗分流人员转岗的就业机会。
  
  (十七)要认真研究社保基金的征收政策,在适当时候调整基金的收缴比例,逐步缩小本市居民与外来员工在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上的差距,提高本市居民的就业竞争力。
  
  (十八)要认真研究劳务市场的开放度,对部分熟练、简单或特殊的工种、岗位一般仅限招用本地户籍人员,增加本市劳动力的就业机会。
  
  四、大力扶持第三产业,促进充分就业
  
  (十九)大力发展服务业
  
  1、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为重点,采用现代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流通业。培育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以资本或商品为联结纽带的企业集团、物流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企业和中高级批发市场,成为我市流通业的龙头企业,带动中小流通企业发展。为我市的先导性支柱产业促进经济增长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通过建立统一配送和连锁经营,将零散的个体户或小企业组织起来,向社区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防止岗位流失。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一要重视挖掘新兴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通过推动保险、中介咨询等领域的深度市场开发,扩大这些服务业的业务总量,从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二要积极推动发展新兴服务业务,特别是吸纳劳动力能力强的养老、学生全日寄读等新型放心工程项目,开辟新的就业途径。
  
  3、高度重视发展社区服务业。结合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的需要,开发社区托老托幼、修理维护、文化娱乐以及餐饮、商店、报亭、电话亭等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岗位,特别是面向居民家庭的家政服务岗位;结合社区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剥离社会服务职能的需要,开发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维护、保安、保绿、车辆看管等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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