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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九)就业服务政策
  
  1、市、区政府要加快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把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和服务平台,承担起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调动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再就业培训的积极性,政府为其提供培训补贴。要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在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把网络延伸到街道(镇)及有条件的社区,经费由市、区共同承担。
  
  2、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市、区两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编制并充实人员,保证工作经费,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财政投入政策
  
  1、市、区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再就业补助”款级项目,以反映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补贴等项支出。市、区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2、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补充失业保险基金的不足以及补助困难企业支付出中心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社会保障政策
  
  1、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未就业的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以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待遇。
  
  3、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4、本市农村户籍劳动力、征地后办理“农转非”人员、农村户籍技校、中专和职业高中毕业生可以参照外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十二)企业裁员政策正确处理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在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推进企业减员增效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正常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区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领导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一次性裁减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人数超过100人以上的,要事前向同级劳动保障、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裁减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人数超过200人以上的,要事前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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