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进一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新增就业岗位的重要作用,切实帮助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优化发展环境,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有市场需求、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兴办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继续推广再就业工程“三结合”帮扶工作经验,促进国有企业在改革脱困基础上增加就业岗位。 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积极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市外流动就业,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带动就业;大力开展国际劳务合作,鼓励劳动者境外就业。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去施展才能,谋求发展。 大力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就业服务组织形式,积极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就业方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再就业。 三、 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一)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对下岗失业人员出租本人拥有产权或征得产权人许可转租使用权的房屋,月收入不足300元的,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利用自有房产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林地、水面等从事种植、养殖业,从有收入起的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项管理费,实行登记、办理证照和证照年审不收费,具体免收费项目由市财政、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3.在全市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积极稳妥地扩大小额贷款发放规模。已实施《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地区,要在已落实的贷款规模内,尽快按规定程序把贷款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可参照《试行办法》,商定当地一家金融机构提供再就业小额贷款,报市再就业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认后按规定程序落实贷款规模和发放小额贷款。各国有商业银行也要积极开办再就业小额贷款业务。 4.要统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和条件,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和便民利民的连锁经营场地。在不影响市容的情况下,可在广场、社区设立统一形式的临时性再就业服务设施;涉及占道的,按管理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再就业管理部门共同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5.简化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在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或劳动力市场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条龙”服务;在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 6.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下岗失业人员以灵活形式就业的新情况,及时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制定并公布小时工资标准,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 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对现有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人数30%以上,60%以下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减按70%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人数30%以下的,3年内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超过职工总数6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