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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搞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协议期满出中心的“大龄下岗职工”,继续按《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01]18号)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改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便下岗失业人员流动就业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地税局按照渝委发[2002]6号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办法,开设个人缴费窗口,切实解决进入乡镇企业就业的城镇劳动者、城镇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个人参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八、加大思想宣传工作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在企业改革和人员调整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通过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群众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稳定。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帮助他们克服在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再就业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树立自强自立精神。要在报纸、广播、电视等主要媒体开辟专栏,定期刊播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再就业政策咨询、再就业典型经验等,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工商、银行、民政、建设、市政、教育、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优势和作用,共同做好再就业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广泛发动、精心组织,抓紧研究制定贯彻中发[2002]12号文件和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及实施细则,迅速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和促进再就业政策落到实处,努力开创我市再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20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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