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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企业减免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总额的2倍。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 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 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继续抓好再就业重点企业。重点企业的筛选主要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着重从帮助落实税费减免、专项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入手,促进其加快发展。市级各有关部门每年重点扶持50到80户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力争每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超过2万人。各区县(自治县、市)每年也要规划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五)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当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补贴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基金支付,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另行制定。 (六)实施再就业援助。将下岗失业人员中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上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建立帮扶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工作机制。凡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项目新增的公益性岗位,如社区保安、报刊报亭、保绿保洁及交通协管员等,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提供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基金支付,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2]6号)的规定,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一次性向用人单位提供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基金支付,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另行制定。 (七)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要继续调整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各级财政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用于扩大和促进再就业。 各级政府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鲍入财政预算。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反映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经费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并实行严格的管理和考核。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落实;要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各地要严格掌握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依托街道、社区和企业搞好审核认定工作,做好下岗、失业和再就业的异动记载。现行“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和“低保证”作为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各地要严格发放和管理,对出租、转让和伪造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 全面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进一步强化再就业培训 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要在今年实现全部联通,并尽快形成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公开发布系统。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市财政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适当增加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开设专门窗口,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