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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要以市场化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再就业培训。在严格的资质认定和科学的效果评估基础上,对各类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免费再就业培训,可给予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各地开展的再就业培训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应与推行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对具备开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提供项目咨询论证、开业指导、资金信贷、跟踪扶持等项服务,重点培养一批自主创业带头人。 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完善用工登记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用工欺诈行为。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人员,保证工作经费。要督促指导各类用人单位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要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法律援助,凡下岗失业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免收其申请仲裁的受理费。 五、 加快城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步伐 各地要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试点意见》(渝委办发[2002]23号)的精神,争取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市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镇基本建成社区保障工作机构。主城9区和破产企业集中的地区,今年要全面启动社区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在2003年基本建成。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今年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2003年开始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场地、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上报实施方案,以保证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将社会保障业务向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延伸的工作计划和网络建设计划,尽快完善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管理服务功能。 六、 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兼顾城乡就业 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既要推进企业减员增效,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100人和在职职工总数10%的,在制定减员方案时要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告。 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延缓就业压力。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要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要引导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地区市外流动就业。 进一步完善再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市统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计委要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及时掌握全市及各地的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趋势。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缓解就业矛盾。 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要做到并保持全覆盖,特别要注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确保其基本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 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要研究制定预案,认真分析、掌握结存在中心的下岗职工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兑现经济补偿,搞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