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79号
【颁布时间】 2002-10-14
【实施时间】 2002-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3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一)持续性尿异常(蛋白尿伴有或不伴有血尿)伴持续性血肌酐高于正常。
  
  (二)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ml,伴有慢性尿路感染。
  
  (三)脑垂体疾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继发性尿崩症、希恩(Sheehan)综合征。
  
  消化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肝硬化肝功能Ⅲ级(只要有肝性脑病,均可算为肝功能Ⅲ级)。
  
  (二)肝硬化肝功能Ⅱ级伴有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或反复发生腹腔感染。
  
  (三)有吸收不良综合征血红蛋白<80g/L,血清白蛋白<25g/L,经反复治疗无明显改善。
  
  (四)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或大部分结肠,经长期(>6个月)治疗无明显改善。
  
  (五)Crohn病,迁延不愈,病程中出现1次以上并发症而手术治疗。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肝硬化肝功能Ⅱ级,经正规治疗>1年无明显好转,肝功能白球蛋白比例倒置;或腹水消退但生化指标无改善。
  
  (二)慢性肝炎中度~重度,经>6个月的治疗无明显好转。
  
  (三)吸收不良综合征经反复治疗无明显改善,血红蛋白<90g/L,血清白蛋白<30g/L。
  
  (四)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大部分结肠,经长期治疗仍有反复。
  
  (五)Crohn病,有内瘘或外瘘等并发症;或反复发作,病程在2年以上。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肝硬化肝功能Ⅰ级。
  
  (二)慢性肝炎,经治疗病情好转并稳定时间>1年。
  
  (三)吸收不良综合征经治疗无明显改善,血红蛋白<100g/L,血清白蛋白<35g/L。
  
  呼吸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
  
  (二)双肺叶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用力肺活量FVC占预计值≤50%、用力呼气量FEV1.0占预计值≤50%)。
  
  (三)呼吸系统疾病(胸片显示有严重肺、支气管疾患)或胸廓严重畸形导致肺通气或换气功能障碍并符合FVC占预计值≤40%,FEV1.0占预计值≤40%,或PaO2≤60mmHg,PaCO2≥50mmHg等条件。
  
  (四)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及严重的肺纤维化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
  
  (五)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六)肺部恶性肿瘤。
  
  (七)耐药性肺结核。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单肺叶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
  
  (二)呼吸系统疾病致呼吸功能中度障碍(FVC占预计值≤50%、FEV1.0占预计值≤50%)。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单肺叶切除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二)肺段切除,肺修补术,支气管成形术,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隔肌修补术后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三)呼吸系统疾病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血液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慢性贫血:血红蛋白≤50g/L,或需输血维持生命者。
  
  (二)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0.5×109/L。
  
  (三)慢性血小板减少≤25×109/L ,或伴出血症状。
  
  (四)血友病甲,Ⅷ:C≤1%;血友病乙,FⅨ<1%,反复血肿,关节畸形。
  
  (五)急性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淋巴瘤、骨髓瘤、重型再障或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伴严重全血细胞减少。
  
  (六)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骨髓增生性疾病如慢粒、慢淋。
  
  (七)血栓性疾病:血栓形成并引起局部血液循环障碍造成严重后果。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慢性贫血:血红蛋白51~70g/L。
  
  (二)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0.5~1.5×109/L。
  
  (三)慢性血小板减少:25~50×109/L,偶有紫癜。
  
  (四)血友病甲,Ⅷ:C1~5%;血友病乙,FⅨ1~5%,偶有血肿。
  
  (五)血栓性疾病:有血栓形成史而不影响血液循环,但需长期服药预防。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慢性贫血:血红蛋白≥71g/L。
  
  (二)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1.5×109/L。
  
  (三)慢性血小板减少:≥50×109/L。
  
  (四)血友病甲,Ⅷ:C6~25%;血友病乙,FⅨ5~25%,无血肿。
  
  (五)血栓性疾病:无需服药。
  
  第二类:神经科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二)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病人出现吞咽困难和语言困难。病人按习惯自己喝下30ml温开水,屡屡呛咳,10秒钟内全量咽下困难;饮水前后血氧饱和度下降2%以上)。
  
  (三)二肢以上瘫(含二肢),肌力3级。
  
  (四)单肢瘫,肌力2级。
  
  (五)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致病人肢体肌力达到本级(三)或(四)的瘫痪程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