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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有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神经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八、肢体瘫痪肌力分级标准,瘫痪程度分为0~5级; 0级:肌肉无收缩(完全瘫痪); 1级:可看到或触到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带动关节活动; 2级:肌肉收缩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带动关节活动; 3级:能抗地心吸引力完成动作,但不能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阻力完成动作,但较正常肌力低; 5级:正常肌力。 九、智能障碍分级见精神科。 第三类:精神科 一、智能障碍包括精神发育迟滞和各种真性痴呆。 二、智能障碍的等级参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能迟缓协会(AAMD)的残疾分组标准,按智商(IQ)水平及社会适应能力障碍的程度划分(见表一)。 三、精神疾病包括 (一)各种脑器质性、躯体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 (二)中毒所致精神障碍; (三)精神分裂症和其它各种精神病性障碍,主要包括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周期性精神病; (四)情感性精神病; (五)其它:主要包括神经性贪食和/或神经性厌食症,抽动移语综合征,强迫症。 四、病情程度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提供的《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的评分,来划分精神病残疾的等级(见表二)。 五、精神科疾病的诊断要具备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市级精神病院(科)的病历资料,即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IQ应结合病史资料分析判断。 第五类:骨科 一、肢体瘫痪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见神经科。 二、关节功能障碍包括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者。 三、造成运动功能障碍的原因,未包括神经系统损伤、疾病,如因该系统造成运动功能障碍则按该学科标准鉴定。 第七类:眼科 一、视力与客观检查有矛盾时,应作伪盲筛选检查和相关辅助检查(如视觉电生理、视野及眼底荧光血管造影等),根据其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做出结论。 二、神经等其他原因引起眼的运动及感觉障碍者,应结合病因及相关学科的结论进行综合鉴定。 第八类:耳鼻咽喉科 一、平衡功能障碍指前庭功能丧失而平衡功能代偿不全者,平衡障碍以平衡功能测试结果为准。因肌肉、关节或其它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功能障碍,则按有关学科鉴定。颅脑疾病导致的前庭平衡功能障碍或丧失者,按神经系统疾病鉴定。 二、因耳鼻喉疾病或手术所致颅内合并症,而遗有精神、语言或平衡障碍,则按有关学科鉴定。 第九类:口腔科 一、颞下颌关节强直,包括关节内强直和关节外强直(颌间挛缩)。 二、划分为3等份即按舌尖、舌体和舌根计算损伤程度。 三、容貌毁损: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4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办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 四、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3指可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Ⅰ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度困难Ⅱ: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完全不能张口:牙关紧闭。 附表一: ┌───────────┬───────┬────────┬─────┐ ││Ⅰ级│Ⅱ级│Ⅲ级│ ├───────────┼───────┼────────┼─────┤ │胆红素(μmol/L) │≤34│35~51│≥ 52 │ ├───────────┼───────┼────────┼─────┤ │血清白蛋白(g/L) │≥35│31~34│≤30│ ├───────────┼───────┼────────┼─────┤ │凝血酶原活动度│>70%│70%~61%│60%~40%│ ├───────────┼───────┼────────┼─────┤ │腹水│无│少量│顽固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