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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下肢脉管炎或动脉硬化导致肢体血供不良,活动明显受限,经治疗效果不佳(有血流检查报告),但尚未达到截肢程度。 (十一)双侧睾丸损伤或切除术后丧失生殖能力。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消化系统、泌尿系统、乳腺、甲状腺等恶性肿瘤经手术切除,观察期间已满3年,目前无癌残留、复发或远处器官转移,这些系统留有一定程度功能障碍。 (二)严重甲状腺功能亢进经手术治疗后仍遗留甲亢或甲减。 (三)育龄期双侧乳房切除。 (四)复发性腹股沟疝或腹壁切口疝经2次以上修补术或腹壁较大缺损用人工补片修补术后。 (五)胃肠道手术后遗有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轻度贫血,血清白蛋白<35g/L。 (六)小肠切除1/3~1/2者。 (七)肛门疾病、外伤或手术后括约肌损伤、肛门失禁。 (八)一侧肝内胆管结石行胆管空肠吻合术后。 (九)成年人外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后 (十)一侧肾输尿管切除,肾功能正常。 (十一)下肢深静脉功能不全或慢性阻塞(有血流检查报告),肢体活动明显受限,经治疗效果不佳。 (十二)Ⅲ°烧伤面积11%~30%。 (十三)良性肿瘤切除术后造成大片软组织缺损,导致肢体功能障碍者参照骨科有关条例。 第五类:骨科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各种原因造成脊柱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全部脊柱屈、伸、左右侧弯、旋转功能严重障碍,活动范围丧失>90%。 (二)颈、胸、腰椎强直性脊柱炎伴髋关节强直。 (三)各种原因(骨性椎管狭窄、黄韧带肥厚、椎间盘突出等)造成椎管狭窄症,经手术治疗不能恢复,出现双肢体严重功能障碍,肌力3级以下(含3级),经电生理证实。 (四)骨盆骨折在骨、关节方面遗有运动功能障碍(如骶髂关节脱位或髋关节中央性脱位等);或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 (五)双手掌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六)肩、肘、腕关节两个以上功能完全丧失,双髋或双膝关节或两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七)一侧髋关节解脱。 (八)双足、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 (九)利手肘关节以下、非利手肘关节以上截肢。 (十)双踝关节以上截肢。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各种原因造成脊柱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全部脊柱功能中度障碍,活动范围丧失>50%。 (二)椎管狭窄症经手术治疗不能恢复,造成单肢体功能中度障碍,肌力3级以下(含3级),经电生理证实。 (三)双手功能大部分丧失(虽有抓握动作,但不能承担本职工作)。 (四)一侧肩、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功能障碍程度>50%,有自主移动能力;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完全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 (五)一侧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 (六)非利手肘关节以下截肢。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颈、胸、腰椎脊椎炎病史,但脊柱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柱功能轻度受影响,活动范围丧失>30%。 (二)椎管狭窄症经手术治疗后,仍有肢体活动轻度障碍,单肢肌力4级,经电生理证实。 (三)单手部分丧失功能。 (四)一侧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障碍>50%,有自主移动能力;单髋或单膝关节功能不全,障碍>30%。 (五)严重骨质疏松症(需进行骨矿测定)。 第六类:妇科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妇科恶性肿瘤按外科第一条鉴定。 (二)复杂性尿瘘。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严重尿失禁。 (二)重度子宫内膜异位症(经腹腔镜或剖腹探查证实)。 (三)重度子宫脱垂或直肠、膀胱膨出。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慢性盆腔炎。 (二)卵巢功能丧失,长期依赖药物维持生理功能。 第七类:眼科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1眼有或无光感(或无眼球),另1眼矫正视力≤0.3。 (二)1眼矫正视力≤0.05,另1眼矫正视力≤0.2。 (三)双眼矫正视力≤0.1。 (四)1眼矫正视力≤0.1,另1眼视野最大直径≤20°(或半径≤10°)。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1眼有或无光感(或无眼球),另1眼矫正视力≤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