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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重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七)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八)重度智能障碍,IQ测试≤39。 (九)重度癫痫。 (十)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便尿障碍者。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二肢以上瘫(含二肢),肌力4级。 (二)单肢瘫,肌力3级。 (三)中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四)完全性运动性或感觉性失语。 (五)中度智能障碍,IQ测试40~54。 (六)中度癫痫。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二)单肢瘫,肌力3级以上(含4级)。 (三)肌肉疾病影响工作(致病人肢体肌力达到本级(二)的瘫痪程度)。 (四)不完全性失语。 (五)轻度智能障碍,IQ测试55~69;或边缘智能,IQ测试70~84。 (六)轻度癫痫。 第三类:精神科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一)智能障碍按“表一”标准评定为“一级”或“二级”智力残疾且病程≥3年。 (二)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相应疾病的大部分基本症状仍经常出现,《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3个或3个以上问题被评为“2分”。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一)智能障碍按“表一”标准评定为 “三级”智力残疾且病程≥3年。 (二)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相应疾病的部分基本症状仍经常出现,《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问题被评为“2分”。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一)智能障碍按“表一”标准评定为“四级”智力残疾且病程≥3年。 (二)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相应疾病的部分残留症状仍间断出现,《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或2个以上问题被评为“1分”。 第四类:外科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各种恶性肿瘤不能手术根治,或手术后复发或远处器官转移。 (二)各种原因引起食管重度狭窄或闭锁,经治疗仍不能经口进食,需胃造瘘。 (三)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小肠切除超过全部小肠的2/3。 (四)腹部疾病、外伤或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广泛性粘连性肠梗阻,经分解粘连或肠排列术后仍频繁发作部分性肠梗阻;或并发胃瘘、肠瘘、胰腺瘘、胆瘘,无法彻底治疗,引起消化吸收和营养障碍。 (五)结肠直肠疾病施行全结肠切除、腹壁回肠永久性造口。 (六)肝脏疾病行半肝切除术或肝硬化引起消化道大出血经外科治疗后有肝功能损害(肝功能Ⅲ级)。 (七)原发性肝内胆管结石,经以手术为主的综合治疗仍有明显胆管狭窄、阻塞性黄疸,伴有肝功能损害,无法彻底治疗。 (八)胰腺疾病行胰腺全切或次全切除术后胰岛素依赖。 (九)风湿性心脏病行二尖瓣和主动脉瓣双瓣置换手术后。 (十)膀胱肿瘤或膀胱其它疾病行全膀胱切除、尿流改道术后;或因膀胱挛缩、膀胱严重损伤等而行永久性耻骨上膀胱造瘘。 (十一)接受心脏、肝脏、肺脏、肾脏、胰腺、小肠等任何一个脏器移植手术后。 (十二)Ⅲ°烧伤面积≥51%。烧伤导致肢体伤残者按骨科标准鉴定。 (十三)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如细胞增生活跃的平滑肌瘤、类癌、黄色肉芽肿等)严重影响机体功能(如胸内甲状腺、胸腺瘤、支气管囊肿及纵隔肿瘤压迫胸部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不能彻底治疗(如全身和局部原因无法彻底切除)或治疗后有严重后遗症的疾病(如胃肠道瘘、支气管胸膜瘘等)。 (十四)内分泌腺(包括脑垂体、甲状腺、甲状旁腺、肾上腺等)疾病,经手术治疗效果不好或难以治愈。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消化系统、泌尿系统、乳腺、甲状腺等恶性肿瘤经手术切除,目前虽无癌残留、复发或远处器官转移,但观察期间未满3年,这些系统留有一定程度功能障碍,且需进一步治疗(包括化疗)。 (二)食管癌行食管全切除、咽胃吻合术后,无癌残留、复发或转移。 (三)小肠切除1/2~2/3。 (四)胃大部切除术后有倾倒综合征,出现营养障碍,血清白蛋白<30g/L。 (五)结肠或直肠疾病行直肠切除,结肠永久性造瘘。 (六)肝胆疾病经手术后肝功能损害(Ⅱ级)。 (七)慢性胰腺炎行胰腺部分切除、胰腺空肠吻合术后,有明显腹痛反复发作和胰腺功能不全。 (八)风湿性心脏病行二尖瓣或主动脉瓣单瓣置换手术后。 (九)Ⅲ°烧伤面积3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