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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68号
【颁布时间】 2002-10-11
【实施时间】 2002-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3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地税局、残联二00二年七月)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01]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十五”期间我区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一)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进我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努力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
  
  “十五”期间,全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
  
  ——占全区人口30%左右、未实现“普九”的县,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要达到55%以上。
  
  ——占全区人口57%左右、已经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重点抓好“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65%以上。
  
  ——占全区人口13%左右的中心城市的城区,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基本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5%以上。
  
  到2005年,30万人口以上尚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力争新建(调整或改建)1所特殊教育学校;30万以下人口、残疾儿童少年比较集中的县、在条件较好的小学和初中设立特殊教育班。
  
  对居住比较分散,且无条件到特殊教育学校(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办法,确保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
  
  自治区通过评估建成一批在学校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校舍设备等办学条件达标(合格)的特教学校;市(地)建设1-2所示范性特殊教育实验学校。
  
  (二)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加快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发展。要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试点,鼓励普通幼儿园招收残疾儿童,挖掘特殊教育学校的潜力,举办残疾幼儿班、康复班。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个人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康复机构,大力支持社区、家庭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
  
  (三)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等中心城市条件较好的职业学校试办特殊教育职业高中班。特殊教育职业高中班要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的办学方针,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四)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拓宽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与中等师范学校通过采取“3+2”等形式开办残疾人高等教育专业,扩大高等院校对残疾人的招生数量。高等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二、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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