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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68号
【颁布时间】 2002-10-11
【实施时间】 2002-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3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普九”发展规划,作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重要内容,作为“普九”评估、验收和督导检查的工作之一,切实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儿童福利机构和综合性福利机构内的儿童教育训练场所,努力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教育。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民政部门要共同负责,多渠道安排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分类鉴定,康复治疗,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招生鉴定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把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解决残疾人自强、自立的治本办法;要做好残疾儿童人数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人学工作。
  
  (二)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教育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和复查的重要内容,凡残疾儿童入学率、巩固率未达标的,不能通过“普九”验收;已经通过“普九”验收的县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未达到入学率、巩固率规定指标的,2005年要全部达标,否则,“普九”复查评估机为不合格。教育部门要结合督导检查发布专题公报,通报各地特殊教育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督促做好整改工作。
  
  (三)广泛开展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活动。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对经济困难的在校残疾学生免收杂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对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向有关残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计划、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税务和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意义,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发展特殊教育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要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五)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特殊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对在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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