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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68号
【颁布时间】 2002-10-11
【实施时间】 2002-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3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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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继续办好桂林民族师范学校特殊教育专业。根据我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增加对桂林民族师范学校特殊教育专业的投入,合理确定招生规模,为特殊教育提供素质优良的师资。桂林民族师范学校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对学生进行热爱特殊教育事业的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教学实践环节、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普通师范院校和幼儿师范学校(专业)要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讲座,在学生中普及特殊教育知识。
  
  (三)各县人民政府要保证足额按时发放特殊教育教职工工资和特殊教育津贴。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区特殊教育的决定》(桂政发[1990]116号)规定:“在盲、聋哑、弱智学校(班)工作的在编正式教职员工(含设有特教班的普通小学中1名分管此项工作的校长或教导主任),应享受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特教补贴费,特殊教育老师还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工改字[1988]4号)规定提高工资10%。招有4名以上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班语文、数学教师及该校1名分管此项工作的校长或教导主任,还应享受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0%的特教补贴费。特教班主任按有关规定发给班主任津贴”,落实各种特殊教育补贴、津贴。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要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适当的倾斜。同时,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生活水平。
  
  四、加大投入,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一)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特殊教育所需经费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21号)的6个渠道进行筹措,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设残疾人职业教育。各地民政部门要落实国办发[2001]92号文件关于“社会福利彩票所募集的福利金也要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求,支持特殊教育。要认真办好福利院、儿童院的特殊教育班。开办特殊教育班的福利院、儿童院,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可增挂特殊教育学校的牌子。有条件的市(地)、县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十五”期间,在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中小学信息教育校校通”工程时,要将特殊教育学校纳入统一规划。各地在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要考虑到残疾学生的需求。
  
  (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要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新建或利用现有学校改建、扩建1所综合性的、质量较好的、规模较大的特殊教育学校,同时向周边市(地)、县辐射;要在乡(镇)中心学校附设特殊教育部(班);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附设特殊教育部(班)的普通学校校园校舍建设,确保学校无危房和校园校舍的安全,努力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校园校舍建设的要求;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室)的建设,尤其要根据特殊教育需要配备有关图书、刊物;要按照标准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有条件的还要积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和器材。
  
  (三)鼓励并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进程。要把特殊教育学校(班)信息技术教育纳入当地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普及规划,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配备信息教育技术设备,逐步启动“校校通”工程,开通远程教育网络,加快特殊教育资源库建设,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优秀的教育教学内容,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
  
  五、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度。自治区和市(地)有关部门要努力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高度重视特殊教育事业;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落到实处;要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要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各级计划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在基本建设和办学经费方面对特殊教育给予积极的支持,并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的各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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