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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56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富民兴佳新跨越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保障教育经费投入,推动义务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治本之策;是提高农村人口素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1]92号)文件精神,确保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2002年全面运行,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一)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自治区、市(地)、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承担起管理好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审批各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负责对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教育投入,对财力不足,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难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工资标准发放教职工工资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自治区本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的实际,核定全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继续组织实施广东对广西的教育对口支援工程和全区大中城市对口支援贫困地区教育工程;推动各地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减免杂费、课本费、住宿费等形式的助学制度;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督政和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学检查,对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进行督导评估,进行县级“普九”评估验收;建立健全教育经费审计制度,制定激励政策,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三)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制定本市(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审核本级教育、机构编制部门及所辖县所拟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加强对教职工工资的监管,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组织本市(地)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加强对县乡两级政府的督政督学工作,组织开展对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进行乡镇“普九”评估验收;严格教育经费审计制度,确保“两基”经费的投入;督促没有“普九”的县积极推进“普九”进程,已“普九”的县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四)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制定本县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的布局;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提出本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报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核批的编制,核定学校的编制,配备教职工;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和调配交流;指导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实施素质教育;负责筹措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月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增添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积极开展助学活动,建立助学金以及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杂费、住宿费等形式的助学制度,推广使用经济实用型教材,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以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没有“普九”的县要加快以乡镇为单位“普九”进程,已“普九”的县要进一步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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