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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深交[2002]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法规编号】 365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3)

[接上页]

  三、站务管理
  
  龙岗中心客运站要充分发挥组织客源、调度车辆、协调进站车辆关系、监督进站班车服务质量的龙头作用,按照两省协议要求对发往重庆的班车签发专用行车路单,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的站级标准收取客运代理费,主动与配客站建立配客联系机制,并于每月5日前向区局、市局报送深渝班线经营业户进站发班情况及各条班线实载率数据。
  
  四、自下文之日起,各运管单位须对照班线调整一览表对所辖客运站发往重庆的班车全面进行清理,除龙岗中心客运站外,市内其他各站一律不得接纳发往重庆的班车进站发班或配客,一经发现,将追究客运站及辖区运管单位领导的直接责任。同时,要坚决取缔非法售票、发车、配客点,切实做到“车进站、人归点、站管车”。
  
  五、各运管单位,尤其是局稽查大队及龙岗、松岗交通公路征费稽查站要加大路面稽查力度,重点打击绕圈拉客、非法上客行为,并于每月5日前将发往重庆班车违章情况报送市局交通处。
  
  六、市局交通处要会同龙岗区交通局、龙岗中心客运站、交通信息服务中心,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做好深渝省际道路客运班车专线运营管理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旅客尽快适应调整后的班线,方便乘车。
  
  七、市局交通处须对各运管单位及龙岗中心客运站报送的班车进站开班及违章情况整理、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备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处。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实施驾驶员培训《学员证》制度的通知
  
   (2000年6月2日深运[2000]163号)

  
  各驾驶员培训单位:
  
  为了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学时和培训内容的落实,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加强行业管理,引导驾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交通部1996年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业管理实际,我局决定对学车学员实施《学员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凡申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符合身体条件的人员。
  
  二、发证程序
  
  (一)由培训单位填报《学员证申领表》(并附软盘),报市交通局安全技术处审核。
  
  (二)经审核后,按核准的人数领取相应数量的《学员证》。
  
  (三)《学员证》由培训单位负责填写。
  
  (四)学员结业后,由培训单位收回《学员证》,并交回我局存档。
  
  三、有关要求
  
  (一)时间要求:各培训单位要在6月底前完成在学及新招学员的《学员证》申领及发放工作,7月1日起,我局将按交通部令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二)为了方便《学员证》的发放工作,我局委托各培训单位填写和代为发放《学员证》,因此,各单位一定要按《学员证申领表》申报的内容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严肃处理。
  
  (三)《学员证》的术科训练记录栏,是我局根据交通部教学大纲要求制定的术科培训基本教学要求,培训单位和学员要相互监督共同完成教学内容,并按规定认真填写。
  
  四、《学员证》是学员参加驾驶技能培训的学籍证明,在训练时必须随身携带,以备行业主管部门检查。
  
  附:学员证申领表(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开展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及汽车
  
   特约维修服务市场经营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12日深运[2000]174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各汽车维修业户: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汽车维修市场的经营秩序,倡导保质实价的维修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以下简称《开业条件》)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七月份开始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全市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及汽车特约维修服务市场经营秩序整顿工作,重点开展对承担事故车辆维修和特约维修业务的汽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资质与经营行为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非规范性文件内容略)
  
  二、检查内容(非规范性文件内容略)
  
  三、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与步骤(非规范性文件内容略)
  
  四、其他要求
  
  (一)各业户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实事求是填报有关报表和资料,配合检查人员做好工作。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的,要求尽快补办。
  
  (二)根据《暂行规定》和《开业条件》的有关规定,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定点厂及汽车特约维修服务站必须具备二类及以上类别的资质条件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各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未经我局批准已开展上述两项业务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均可视其有越类维修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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