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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对上述违章业户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注意做好政策宣传和取证工作并登记在案;2.责令其立即摘除有关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定点厂及汽车特约维修服务站(中心)的牌(证)并停止违章行为(暂不作处罚);3.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二类及以上类别的维修业户,要求其立即补办有关审批手续;4.对上述违章业户进行复查,对仍有此类违规行为的业户要按章处罚,并暂扣其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定点厂及汽车特约维修服务站(中心)的牌(证)。 (四)对有关业户在整顿期间提交的要求补办有关审批手续的申请件,由各分(区)局登记备案、签署处理(初审)意见并督促当事人尽快按正常程序向市局申报。整顿工作结束前各分(区)局要将此类情况统计造册报送市局。 (五)整顿工作期间,我局只受理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定点厂及汽车特约维修服务站(中心)的审批业务,暂停汽车维修业的开业、变更等审批业务。 (六)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核发汽车维修业厂长(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2000年9月19日深运[2000]269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各一、二类汽车维修业户: 我局自1998年开始在汽车维修业内逐步推行企业厂长(经理)执业资格证制度。近两年来,已有大部分汽车维修企业的厂长(经理)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取得了“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企业经营与管理知识”两门课程的单科结业证书。为配合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尽快在全市范围全面实施此项制度,我局决定对已取得上述两项单科结业证书,且已系统地接受过汽车构造与维修工艺基础知识培训、教育,符合汽车维修业执业资格条件的厂长(经理)核发《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厂长(经理)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执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对象 此次《执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对象是已取得“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企业经营与管理知识”两项单科结业证书,且毕业于大专院校汽车运用工程、汽车工程或相近专业(课程设置有汽车构造和汽车维修工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在职的厂长(经理)。 二、《执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程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厂长(经理),按以下程序核发《执业资格证书》: (一)个人到各辖区运输分(区)局、光明交管所领取《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厂长(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申领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件一); (二)按要求填写《审核表》,并附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二),送本辖区运管部门; (三)各运管单位根据本辖区申领者提交的《审核表》及有关资料,认真审核后,在《审核表》上加签初审意见,并填写《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厂长(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申领登记表》(附件三),与有关的个人申领资料,一并送市局安技处审查: (四)市局安技处对各运管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制作证书并下发各运管单位; (五)各运管单位组织所辖企业的厂长(经理)举行正式颁证仪式颁发证书; 三、其它事项 (一)此次是首次核发厂长(经理)执业资格证书,因此,各运管单位在审查有关的申领资料时一定要认真、细致,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一律予以退回。 (二)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执业资格证书》,并注意每年须在汽车维修行业年审时,同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变换工作单位时,则须到运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对于连续两年未参加审验,或变换单位后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证书,一律视为无效证件。 (三)此证书不得涂写、涂改,不得转让、租借给他人办理汽车维修业的开业登记手续,违者一经发现,运管部门将予以没收。 (四)在学历、专业等方面不符合此次发证条件的人员,在取得“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和“企业经营与管理知识”两个单科结业证后,还须参加“汽车构造与维修工艺基础知识”课程的培训与考核,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有关程序申领《执业资格证书》。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各申办业户: 为进一步加强对汽车维修业有关证照的管理,规范《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申领、核发工作,我局决定对经审核、各项技术条件符合开业条件的申办业户实行统一的《合格证》申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