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盐田分局:深沙路、沙盐路、深盐路。 宝安分局:新安二路、兴华路、创业一路、福安东路、上川路、公园路、前进一路、建安一路、宝民一路、翻身路。 二、要求 (一)新增样板路段从12月10日起执行。第一天以宣传教育、纠正为主,一般不作扣证、扣车处理。从第二天起,开始作违章登记查扣处理。对查处规定作统一要求:每违章1次,违章司机须到市交通运输培训中心培训3天,一年内累积3次,予以吊销准许证。同一线路车辆平均违章次数累计满3次,全线分批停业整顿各一天;同一线路停业整顿2次以上的,报市局批准将其取消线路经营权。 (二)建立有效的监管、稽查制度。各责任运管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运政稽查工作规范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稽查制度和监管措施。每个运管单位、每家协查企业要配备摄像机、照相机,采用录相、拍照等形式进行日常管理和巡查,掌握违章车辆的事实情况实行量化管理,由运管单位发出违章车辆的司乘人员再培训等处理通知。要通过加强后期管理和有效、持续的监管,巩固样板路段的成果。 (三)专项稽查要采取运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联合稽查,但企业间实行交叉检查的办法,即企业尽量回避对自身经营线路的检查。 (四)市交通信息服务中心将每月违章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向本行业公布公共中小巴企业违章情况比率排名,对于违章严重企业,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也实行再培训。 (五)各运管单位、公共中小巴企业在建设样板路段按站停靠的同时,也可对非样板路段不规范停靠(如路口、路中央、爬头停靠等)以不按站停靠进行查处。 (六)各运管单位和公共中小巴企业加大对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抄送交通处)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信息中心做好相应宣传报导工作。 特此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并参照《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0]25号),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水运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港区及规划港区外的工业、旅游等其他项目配套的码头及其辅助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在《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所划定的水、陆域范围内的港口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修造船水工建筑物、支持系统及其它港口配套设施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水运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深圳市港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深圳市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港口质监站)依法对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六条 组织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全部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承诺文件; 第七条 对于一次设计、分段建设、分段投产的大中型综合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组织阶段竣工验收。 组织阶段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分段建设内容;港池、航道和导、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主要装卸机械设备完成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 (二)供电、供水、通讯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分段建设内容的投产需要; (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投产需要; (四)有阶段建设内容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阶段建设内容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阶段建设内容的质量合格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