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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2]87号
【颁布时间】 2002-10-10
【实施时间】 2002-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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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膏:重点发展年产3万吨以上具有优势、高品质的特种超高强、高强石膏粉生产线,尽快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地下水:按农村人畜饮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农业用水的优先次序开采地下水资源,逐步压缩农业灌溉使用优质地下水的比例。通过有序开发,合理利用已查明的地下水资源,在“十五”末,解决宁南严重缺水地区20万人饮水和40万头牲畜饮用水困难的问题,同时为平原地区城市供水及工矿企业生产用水提供保证。
  
  (三)设立新建矿山企业准入条件
  
  申请开办的矿山建设规模应符合本区矿产资源规划,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相适应,矿山建设须符合规模生产的原则,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才、技术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或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及采、选矿设备科学、先进、合理、安全;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能达到规定的要求;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有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方案,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有有效的保护措施;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矿山建设同时进行。对新建矿山要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入适于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产地开采矿产资源。
  
  五、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一)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鼓励矿山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引进关键技术,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矿产品的附加值和综合利用率,将传统型的资源开采和粗加工逐步转向资源的深加工、精加工,提高资源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走合理化、集约化开发资源、就地利用转化、精细加工的路子,研究开发贫矿和难选冶矿利用技术及节能降耗技术。鼓励矿山企业开展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强煤矸石加工利用研究,吸收引进成套矸石制砖工艺及设备,逐步减少粘土砖比重。选择一些煤炭深加工和与煤伴生资源(煤矸石、高岭土)综合利用项目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对石嘴山、太西集团矸石电厂的改扩建和太西集团碳化硅厂等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鼓励矿山企业对尾矿资源和“三废”的整体综合利用,要通过技术进步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的实施,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到2005年,开展综合利用的矿山比例达到30%。对于供应不足的矿产,积极发展替代资源,鼓励对废旧金属和矿产资源的二次开发回收利用。
  
  (二)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冶回收率
  
  矿山企业对矿产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采矿贫化率必须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要求,已建矿山企业对“三率”指标要求不明确的,应按规定合理制定相关指标并严格实施。总之,采矿权人必须通过“三率”指标考核,以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同时通过技术进步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全面实施,健全完善珍惜使用矿产资源的内在机制。
  
  煤炭企业,必须通过对现有矿井的技术改造,改进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逐步淘汰非正规、落后的开采方法,提高回采串。对现有洗煤厂采用先进的洗选设备和技术,提高煤炭的入洗比例,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
  
  加强灭火的投入和监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引进先进的灭火技术和方法,集中力量分带、分段解决贺兰山煤田的自燃问题,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六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施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战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地质灾害控制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
  
  一、避免和减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附表14)、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附表15、16)限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批准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可恢复利用的矿产资源开采的新建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油、炼焦、炼硫。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多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地区采石、采砂、取土,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取土烧砖,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露天开采活动,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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