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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1号
【颁布时间】 2002-06-07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接上页]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将移民档案占为己有。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为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及时妥善地做好移民信访工作。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移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移民项目和移民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资金。
  
  第四十四条 移民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在包干的限额内安排使用移民资金,并确保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按期完成。
  
  第四十五条 全市移民年度任务及项目投资计划,应以移民补偿投资切块包干方案和《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移民迁建进度及分年投资规划》为依据,由市移民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移民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年度移民任务及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年度移民任务及项目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 年度移民任务及项目投资计划应确定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及有关单位的年度移民任务,落实相应的投资额度。
  
  第四十七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必须按年度移民投资计划进行。移民行政部门应按计划、投资包干合同、工程进度及时向下级移民行政部门或迁建单位(施工单位)拨付资金。
  
  各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迁建单位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移民迁建单位对拨付的移民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设有移民行政部门或移民工作机构的,移民资金由移民行政部门或移民工作机构管理,接受上级移民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当年搬迁并具备销号条件的移民项目,应认真进行清理、登记,优先安排和补足价差资金,及时办理销号手续,并建立移民补偿投资价差计算台账。
  
  第五十条 在移民迁建中设立的新城建设指挥部(管委会)不作为一级财务核算单位。区、县(自治县、市)移民行政部门拨付迁建单位或施工单位的移民项目资金不得经新城建设指挥部(管委会)转拨。
  
  新城建设指挥部(管委会)的工作补助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行政部门在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资金中按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付。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和落实移民资金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稽查制度。对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移民资金审计监督。对移民资金的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要定期组织审计。对大型移民工程项目和重点移民项目应定期进行审计,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移民行政部门或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五十二条 承担有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乡(镇)、街道和村,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账乡管,按月做账,定期公布,做到淹没补偿范围公开、补偿标准公开、补偿对象公开、计划资金公开、执行结果公开,接受移民监督。
  
  承担有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乡(镇)、街道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建立以行政监察部门牵头,审计、检察、财政、银行、移民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监督联席会制度,采取专项检查、联合检查和重点跟踪监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移民资金管理、使用的监察、审计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民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或交换有关资料。
  
  
  
  第五章 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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