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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3]66号
【颁布时间】 2002-10-08
【实施时间】 2002-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农│⑤喷号│台次│20││││
  
  │├──────────┼─────┼───────┤│├─────────┤
  
  ││(2)驾驶员 ││││││
  
  │牧├──────────┼─────┼───────┤│├─────────┤
  
  ││①考试│科次│10││││
  
  │├──────────┼─────┼───────┤│├─────────┤
  
  │部│②学习证、实习证、驾│本│10│││补办时加倍收费│
  
  ││驶证││││││
  
  │├──────────┼─────┼───────┤│├─────────┤
  
  │门│③审验│人次│10│││无故不参加审验每超│
  
  │││││││1月加收10元 │
  
  │├──────────┼─────┼───────┤│├─────────┤
  
  ││(3)异动费 │次│4 ││││
  
  │├──────────┼─────┼───────┼─────────┼───────┼─────────┤
  
  ││5.黄牛冻配改良配种 │││畜主│省物价委、财政││
  
  ││收费││││厅甘价费││
  
  ││││││[1990]165号 ││
  
  │├──────────┼─────┼───────┤│││
  
  ││①用兼用牛和肉牛冻精│头│10—15││││
  
  │├──────────┼─────┼───────┤│││
  
  ││②用黑白花牛奶牛冻│头│15—30││││
  
  ││精││││││
  
  │├──────────┼─────┼───────┼─────────┼───────┼─────────┤
  
  ││6.人工培植牛黄收费 │每头每次│26│畜主│省物价委甘价││
  
  ││││││费[1992]219号 ││
  
  │├──────────┼─────┼───────┼─────────┼───────┼─────────┤
  
  ││7.农机培训收费 │││农机人员│省物价委、财政││
  
  │├──────────┼─────┼───────┤│厅甘价费├─────────┤
  
  ││①大中型拖拉机驾驶员│每人每期│450 ││[1993]35号│自带油驾驶实习260 │
  
  │││││││元│
  
  │├──────────┼─────┼───────┤│├─────────┤
  
  ││②小型拖拉机驾驶员│每人每期│250 │││自带油驾驶实习│
  
  │││││││150元 │
  
  │├──────────┼─────┼───────┤│├─────────┤
  
  ││③农机管理、农具手、│每人每课时│0.50 ││││
  
  ││农机修理工培训││││││
  
  ├──┼──────────┼─────┼───────┼─────────┼───────┼─────────┤
  
  ││一、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凡进入乡集贸市场│国家物价局、财││
  
  ││费│││进行商品交易的单│政部[1992]价││
  
  │├──────────┼─────┼───────┤位和个人│费字414号,国 ││
  
  ││1.工业品、大牲畜 │成交额│最高不得超││家计委、财政部││
  
  ││││过成交额的││计价格[1999]││
  
  ││││0.8%││1707号││
  
  │├──────────┼─────┼───────┤│││
  
  ││2.其他商品 │成交额│最高不得超││││
  
  ││││过成交额的││││
  
  ││││1.6%││││
  
  │├──────────┼─────┼───────┼─────────┼───────┼─────────┤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领取《营业执照》的│国家物价局、财│对边远贫困地│
  
  │├──────────┼─────┼───────┤个体工商户│政部[1992]价│区从事个体经│
  
  │工│ 1.从事购销活动的│营业额│按营业额的││费字414号,国 │营的,免收个体│
  
  ││││0.4%—1.2%││家计委、财政│工商户管理费│
  
  │├──────────┼─────┼───────┤│部、农业部││
  
  │商│2.从事劳务活动的 │营业额│按劳务││[1993]计物价││
  
  ││││收入的││1744号,国家计││
  
  ││││0.8%—1.6%││委、财政部计价││
  
  ││││││格[1999]1707││
  
  │部│││││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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