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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3]66号
【颁布时间】 2002-10-08
【实施时间】 2002-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申领《营业执照》的│国家物价局、财│(1)乡以下的农村居 │
  
  ││记费│││个体工商户│政部[1992]价│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费字414号,国 │的,开业登记及以│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 │每户│ 20 ││家计委,财政│后每4年重新登记均 │
  
  │门│记费││││部、农业部计物│收费18元;(2)对于 │
  
  │├──────────┼─────┼───────┤│价[1993]1744│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
  
  ││2.变更登记费 │每户每次│ 10 ││号,国家计委、│体经营的暂不发照,│
  
  │├──────────┼─────┼───────┤│财政部计价格│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
  
  ││3.补发营业执照费 │每次│ 10 ││[1999]1707号│登记费│
  
  │├──────────┼─────┼───────┤│││
  
  ││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每个│3 ││││
  
  │├──────────┼─────┴───────┤│││
  
  ││5.个人合伙开业登记 │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
  
  ││ 、变更登记、补(│准执行││││
  
  ││ 或换)发营业执照、│││││
  
  ││ 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
  
  ││ 等 │││││
  
  ├──┼──────────┼─────┬───────┼─────────┼───────┼─────────┤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每本│5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省计生委、物价││
  
  │││││人员│局、财政厅甘计││
  
  ││││││生委[2000]2号 ││
  
  │├──────────┼─────┼───────┼─────────┼───────┼─────────┤
  
  ││2.社会抚养费 ││以当事人住所│计划外生育人员│《甘肃省计划生││br /  br /  │计│││地县(市,区)人││育条例》││
  
  ││││民政府统计部││││
  
  ││││门公布的上一││││
  
  │划│││年度城镇居民││││
  
  ││││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和农村居││││
  
  │生│││民年人均纯收││││
  
  ││││入作为计征基││││
  
  │育│││数,结合当事人││││
  
  ││││的实际收入水││││
  
  ││││平和不符合法││││
  
  │部│││律、法规规定生││││
  
  ││││育子女的情节,││││
  
  ││││确定征收数额││││
  
  │门├──────────┼─────┼───────┤│││
  
  ││①违反条例规定生育││每年按其基数││││
  
  ││第一个子女的││的百分之二十,││││
  
  ││││合计征收三年││││
  
  ││││半的社会抚养││││
  
  ││││费││││
  
  │├──────────┼─────┼───────┤│││
  
  ││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每年按其基数││││
  
  ││二个子女的││的百分之三十,││││
  
  ││││合计征收七年││││
  
  ││││的社会抚养费││││
  
  │├──────────┼─────┼───────┼─────────┼───────┼─────────┤
  
  ││③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每年按其基数│计划外生育人员│《甘肃省计划生││br /  br /  ││三个子女的││的百分之四十,││育条例》││
  
  ││││合计征收十四││││
  
  ││││年的社会抚养││││
  
  ││││费││││
  
  │├──────────┼─────┼───────┤│││
  
  ││④违反条例规定生育││按其孩次及相应││││
  
  ││第四个以上子女的││的计征基数和比││││
  
  ││││率征收累进的社││││
  
  ││││会抚养费││││
  
  │├──────────┼─────┼───────┤│││
  
  ││⑤违反国家有关收养││依照①的相应││││
  
  ││法律、法规或者条例规││规定征收社会││││
  
  ││定收养子女的││抚养费││││
  
  │├──────────┼─────┼───────┤│││
  
  ││⑥未达到条例规定间││征收1000元以││││
  
  ││隔期限生育的││上3000元以下││││
  
  ││││的社会抚养费││││
  
  │├──────────┼─────┼───────┤│││
  
  ││⑦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征收500元以 ││││
  
  ││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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