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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有关信息资源的采集方式、传播途径、收费标准和服务方式的说明(报告); 5.申报企业上年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的主要专业人员及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7.设备清单及全部人员清单; 8.申报资料的计算机软盘。 五、“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管理,适当控制的行业和项目,没有取得“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此业务。 各数据库和网络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资质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原《深圳市信息网络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作废,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数据库和网络服务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信息行业的管理,规范数据库服务和网络服务机构的行为,维护信息市场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市政府83号令《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信息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圳市从事数据库、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的联合通知(深统信通[1997]16号)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政府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检查、监督。 第三条 凡是在我市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应向主管部门申请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的经营权,并取得《深圳市数据库和网络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 第四条 《资质证》是经营机构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的合法执业证明。取得《资质证》的经营机构,在有关项目投标、申请产业优惠政策待遇时,有优先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未取得《资质证》的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如违反将责令改正,停止其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五条 申请《资质证》的服务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业务符合政府信息产业政策及有关法规; (二)经工商注册登记或市编办赋其相关职能; (三)从业人员中有五名以上具有中级职称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或相应学历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及相关条件; (五)制定了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服务章程; (六)网络服务机构应建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并有一名经主管机关考核通过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员。 第六条 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者,颁发《资质证》。 第七条 《资质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服务机构地址变迁、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八条 服务机构应将《资质证》放置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九条 主管部门每年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以下简称年审)。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服务机构应持其《资质证》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条 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深圳市数据库和网络服务机构年审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特区设备登记表; (三)人员登记表; (四)营业执照副本及机构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上年度颁发的《资质证》(尚未领取的除外),领取新证时交回。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可暂停或取消其《资质证》: (一)网站和网页上出现反动、色情等内容; (二)利用信息网络从事欺诈或行骗等非法活动; (三)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规定; (四)机构通过审批时的主要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继续执业资格;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参加年审。 第十二条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加强计算机 国际互联网网站管理的通知 (2000年6月2号深信委办通[2000]13号) 各网络服务单位: 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邪教组织,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及普及性,为其进行组织行动服务,同时还在网上发布蛊惑人心的信息,制造混乱,企图干扰我国社会稳定的大好形势。为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加强网络安全及网上信息内容管理,特作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