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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支付双倍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部分非主体的专项工作(如布线、机房等)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建设单位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信息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信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逐步发展信息工程专业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委托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或阶段性监理。 监理单位可受建设单位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完成需求分析报告、初步设计、预算分析等工作。监理单位不得参加其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九条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凡拟承接政府投资信息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正式申请登记。 未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条 申请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深圳进行工商登记; (二)单位从事信息工程开发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年,并具有大型信息工程(500万元以上)的开发经验;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必须具有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或相当技术职称,单位法人代表应具有深圳市户籍户口; (四)有5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信息技术职称的专职监理技术人员; (五)在深圳具有固定工作场地和必备的设施; (六)单位已制定信息工程监理章程; (七)注册资金或资产达到一百万人民币元以上。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担被监理项目的技术能力、经济能力和必要的监理手段。 第三十一条 申请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注册资金证明或单位资产证明; (三)工商登记证明或单位法人证书及批准成立的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 (四)主要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工作简历、身份证); (五)监理章程;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可承担以下工作: 开发阶段: (一)审核工程预算; (二)检查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三)检查使用的软件、硬件设备及其他材料的数量、质量规格; (四)对工程设计变更提出审核意见; (五)督促开发单位履行合同,协助调解双方争议; (六)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质量,当质量不合格时可以要求返工。 试运行阶段: (一)检查系统调试和试运行情况; (二)对于试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负责解决。 (三)督促整理工程有关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四)按合同要求督促完成培训工作、建立运行规章制度。 工程验收及维护阶段: (一)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的初验工作; (二)协助完成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三)负责对规定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状况的检查、鉴定以及督促责任单位维护。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签定监理合同,并在签定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主管部门存档。监理单位不得与其所监理信息工程的开发单位存在经营关系或隶属关系,不得是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在信息工程监理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执行监理合同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监理单位的权限、监理内容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开发单位。 开发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对其信息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原始开发记录、检测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登记证书后,因各种原因丧失设立条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监理业务;逾期两个月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取消其登记。 第三十六条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证书实行年审制。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监理活动。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登记证书。 第五章 信息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对我市信息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测。 建设单位应在开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质检部门申办质量监督手续,并填写《信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