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文件精神,加强家电产品维修工作的管理,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改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信息产业部(原电子工业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三包”责任,加强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的通知》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通知。为此,省信息产业厅(原省电子工业厅)、省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分别联合下发《关于对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实施等级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家电维修行业管理的通知》。为切实做好对我省家电维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新形势和要求,现就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一、整顿、规范我省家电维修市场秩序,实施《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办法》,加强行业管理。 二、加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协商成立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所属省电子商会电子电器维修分会(哈尔滨市南岗区汉祥街50号,电话:0451--6311555)。同时另成立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部等级认定评审组,负责具体等级认定工作。 三、各成员部门在实施执行中如有具体问题与意见,即行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商解决。 附件一: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办法 附件二: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领导小组组成名单及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部等级认定评审组组成名单(略) 附件一 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有关家用电子产品售后服务维修准则及相关标准,顺应WTO规则,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服务品质,统一规范行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强化我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的管理,以营造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家电维修市场,切实维护消费者、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是我省境内国有、集体、私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维修部和外省生产企业、国外生产企业驻黑维修服务机构及特约维修点)应纳入行业等级管理,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 二、组织领导 第四条 由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成立的“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向社会公告有关事宜。 第五条 省领导小组下设“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家电办)。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宜,组织和实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有关情况、协调向社会公告有关事宜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条 各市、地、县视情况可参照省管理形式成立相应管理领导小组和机构(以下简称市、地、县家电办)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级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第七条 省家电办公室的职责 1、省家电办为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归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 2、按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电器售后服务准则”和相关标准制定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及长远规划和相关标准。 3、组织实施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的管理并协调维修服务争议相关事宜的日常工作。 4、负责全省家用电子维修行业的等级申报表制定、各等级资质证书及标志牌的制作,制作单位为省信息产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5、组织“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部等级认定评审组”对特级、一级维修企业及外省、国外生产企业驻黑维修服务机构及特约维修点等级的认定审批工作。对知名品牌家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在我省设置的维修中心要重点扶持,组织好这些企业的等级申报,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监督下组织对其等级资质认定工作的运作,加强对这些维修中心的监督管理,以此来带动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水平的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