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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量器具检定不合格率超过3%的; (二)拒绝强制检定的; (三)6个月内有效投诉超过5次的; (四)公平称检查不合格的; (五)因计量、质量、标准的行为违法被质监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市场主办者被有关部门吊销经营资格的; (七)对日常监督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检总局《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集贸市场在实施科学管理和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优于同业一般水平所具备的计量保证能力要求,以及在提高计量信誉度方面所应当具备的要求。 二、引用文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集贸市场计量管理监督管理办法》; (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四)《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 (六)《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三、术语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 (一)集贸市场。 指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向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二)公平秤。 指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三)本规范其余术语定义,均采用了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的有关定义。 四、计量保证要求 (一)计量方针、目标。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当制定与市场经营宗旨相适应的计量方针、目标,并能满足计量保证体系的持续改进、维护计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易于理解和沟通的要求。 (二)领导职责。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确定计量工作的主管领导,确定计量方针目标,推动计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确保资源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三)组织机构。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适合市场管理的组织机构并配备合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 (四)经营合同。 集贸市场主办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应明确有关计量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管理文件。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计量、质量管理文件并能有效贯彻执行,执行结果应有记录。 1.《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2.《计量培训制度》; 3.《计量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4.《公平秤管理和维护制度》; 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制度》; 6.《零售商品称重监督管理制度》。 (六)计量单位。 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和经营者在管理、经营活动中都应严格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计量器具配备。 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和经营者应根据管理和经营的需要配备符合技术及法制要求的各种计量器具。 1.集贸市场主办者应要求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有关要求,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符合有关要求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2.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必须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公平秤; 3.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应配备定期检定、校验合格的标准砝码; 4.集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所配备的计量器具应是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并满足以下条件: (1)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2)量程的有效测量范围满足使用要求; (3)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准确度要求应满足:最大允许误差小于或等于被检验商品最大允许负偏差的三分之一;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标志:①制造厂名称和厂址、准确度等级、最大(小)称量(Max/Min)、检定分度值(e);②法制计量管理标志: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③检定标志:检定印记(铅封)。 (八)计量器具管理。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编制计量器具一览表和周期检定登记管理卡,做好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检查登记和维护保养工作。 1.计量器具登记造册。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对本集贸市场用于贸易结算的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 2.计量器具检定。 (1)集贸市场主办者应督促集贸市场经营者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工作,并到辖区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2)集贸市场主办者应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公平秤及计量标准物质的定期检定工作; (3)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定期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其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不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和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