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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深质技监[2002]143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检查登记│常性地开展自查活动。│记录││││
  
  ├────┼──┼───────┼───────────────────────────┼─────┼─┼──┼─┤
  
  │8.5││不合格计量││││││
  
  │││器具的管理││││││
  
  ├────┼──┼───────┼───────────────────────────┼─────┼─┼──┼─┤
  
  │8.5.1 │一般││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加强对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控制,发现计量器│核查记录││││
  
  ││││具失准应及时登记、封存、停用,待修理好经检定合格后方可│││││
  
  ││││继续使用。│││││
  
  ├────┼──┼───────┼───────────────────────────┼─────┼─┼──┼─┤
  
  │8.5.2 │一般││集贸市场经营者在使用中发现计量器具失准,应立即停用并上│听询、核查││││
  
  ││││报集贸市场有关管理人员,待修理好经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记录││││
  
  ││││用。│││││
  
  ├────┼──┼───────┼───────────────────────────┼─────┼─┼──┼─┤
  
  │8.6││计量器具││││││
  
  │││维护保养││││││
  
  ├────┼──┼───────┼───────────────────────────┼─────┼─┼──┼─┤
  
  │8.6.1 │一般││集贸市场的主办者负责集贸市场公平秤及计量标准物质的日│听询调查││││
  
  ││││常保管、维护。│││││
  
  ├────┼──┼───────┼───────────────────────────┼─────┼─┼──┼─┤
  
  │8.6.2 │法定││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和│听询、现场││││
  
  ││││管理。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检查││││
  
  ├────┼──┼───────┼───────────────────────────┼─────┼─┼──┼─┤
  
  │9 │一般│计量行为│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对集贸市场经营者的计量行为进行日常监│听询、核查││││
  
  │││监督管理│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
  
  ├────┼──┼───────┼───────────────────────────┼─────┼─┼──┼─┤
  
  │9.1││定量包装商││││││
  
  │││品监督管理││││││
  
  ├────┼──┼───────┼───────────────────────────┼─────┼─┼──┼─┤
  
  │9.1.1 │法定││集贸市场经营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核查记录、││││br /  br /  ││││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现场检查││││
  
  ├────┼──┼───────┼───────────────────────────┼─────┼─┼──┼─┤
  
  │9.1.2 │一般││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应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集贸市场市定│听询││││
  
  ││││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9.2││零售商品秤││││││
  
  │││重监督管理││││││
  
  ├────┼──┼───────┼───────────────────────────┼─────┼─┼──┼─┤
  
  │9.2.1 │法定││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在销售零售商品时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现场检查││││br /  br /  ││││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
  
  │9.2.2 │法定││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现场检查││││
  
  ││││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
  
  ││││得估量收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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