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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深质技监[2002]143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3.计量器具标志管理。
  
  对计量器具上的检定铅封和检定合格标志,应妥善维护,不得私自破坏。
  
  4.计量器具的检查登记。
  
  (1)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对集贸市场使用的衡器有计划地、经常性地开展自查活动:
  
  (2)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加强对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控制,发现计量器具失准应及时登记、封存、停用,待修理好经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集贸市场经营者在使用中发现计量器具失准,应立即停用并上报集贸市场有关管理人员,待修理好经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计量器具维护保养。
  
  (1)集贸市场的主办者负责集贸市场公平秤及计量标准物质的日常保管、维护;
  
  (2)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九)计量行为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对集贸市场经营者的计量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做好相关记录。
  
  1.定量包装商品监督管理。
  
  (1)集贸市场经营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
  
  (2)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应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集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2.零售商品称重监督管理。
  
  (1)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在销售零售商品时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2)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收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收费。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4)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应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集贸市场零售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3.日常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针对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及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使用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经营者各种计量违规行为。
  
  (十)计量记录与档案管理。
  
  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做好计量记录和档案管理,包括检定记录、人员培训记录等。
  
  (十一)计量管理目标。
  
  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达到97%。
  
  (十二)宣传教育。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积极宣传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集贸市场经营者及计量管理人员开展计量知识培训。
  
  附件2 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申报表
  
   时间:年月日
  

  ┌──────┬─────────────────────────────────┐
  
  │市场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电话││联系人││电话││
  
  ├──────┼──┴────┼────┼────┼────┼────┴─────┤
  
  │企业代码││传真││邮编││
  
  ├──────┼───────┴────┴────┴────┴──────────┤
  
  │市场类型││
  
  ├──────┴──┬──────────────────────────────┤
  
  │计量管理机构名称││
  
  ├─────────┼────┬────┬───────┬──────┬─────┤
  
  │计量工作主管领导││职务││电话││
  
  ├─────────┼────┼────┴─┬─────┼──────┴─┬───┤
  
  │计量专(兼)职人员数││计量器具总数││强检计量器具数││
  
  ├──────┬──┴────┴──────┼─────┼────────┼───┤
  
  ││││名称│数量│
  
  │├──────────────┤├────────┼───┤
  
  │企业计量管││企业强检计│││
  
  │├──────────────┤├────────┼───┤
  
  │理制度目录││量器具目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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