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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深统字[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2-09-09
【法规编号】 366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一)

[接上页]

  第十七条 统计台帐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严禁以表代帐或按月汇总表记帐,必须先结帐,后出表,帐表一致,作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八条 各类统计台帐必须格式统一,指标齐全,口径一致,查询方便,要求数字清晰,字迹整洁。
  
  第五章 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统计报表由国家、地方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的需要进行统一设计,并按照统一格式,统一时间,统一报告程序,自下而上组织填报和汇总。统计资料是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了解市场情况,分析市场运行趋向,考核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
  
  第二十一条 统计报表报送的时间是指报告单位向国家、地方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时间,应按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统计时间是指统计所包括的时间,必须是从期初到期末,报告期完整的天数,不允许跨年、跨月,边远及交通不便地区企业统计报表的错综要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统计报表必须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统计人员应对本单位统计数字准确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数字应与会计数字衔接一致。
  
  第二十四条 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印章齐全(包括: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制表人印章等),字迹清晰,并填写报出日期。
  
  第二十五条 必须建立统计报表的订正制度,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立即申请更正,如在当月不能更正时,应在下月报表中进行调整,并附加说明,重大差错必须填报订正单,订正时必须加盖制表人章及单位公章。
  
  第二十六条 必须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的审批权限,不准乱发统计报表,企业制发统计报表必须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统计数字不得数出多门,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的统计数字应以统计报表为准。企业制定、检查计划,考核经济效益,向新闻单位提供和发布统计信息,须以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六章 统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统计档案包括:统计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表以及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等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统计档案由统计人员管理,并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封皮、分卷装订、分卷保管的办法,统计凭证、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及统计分析资料应分别立卷保管,各项资料的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统计交接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统计人员的调动需征得统计负责人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需征得企业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和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先交接,后离任的办法。
  
  第八章 统计检查
  
  第三十一条 必须坚持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制度,每半年检查一次,可采取自查、互查方式,重点检查统计报表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有无迟报、漏报、错报、缺报和虚报、瞒报以及伪造篡改统计数字的现象。检查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及时写出数据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包括检查情况的总结和数据质量的评估)。
  
  第九章 统计自动化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微机设备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大中型企业至少应有一台专用微机,统计人员应学会微机的操作技术,应用微机完成必需的统计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应逐步具备微机联网传输条件,以提高统计工作的时效性。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有民营、社有民营、委托经营、承包租赁的企业也应按《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参照本办法,对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引厂进店、出租柜台经营的企业应按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本办法的规范化要求,采取“谁经营、谁填报、谁主管、谁汇总”的原则,由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进行统一的统计业务核算。
  
  第三十六条 连锁经营的企业应按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本办法的规范化要求,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统一的统计业务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连锁经营企业可视同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中的商场(商品部),也应设立专、兼职统计人员,按商场 (商品部)的要求提供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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