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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目的】为规范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主管部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通管局”)是上海市电信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海地区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批、备案、发证及管理。 第三条 【审批原则】市通管局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及管理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家(社会)利益、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及信息安全; (三)电信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环境保护; (五)市场容量及竞争情况; (六)有利于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已经获得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业务经营活动遵法、合规; (八)没有不接受市通管局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不良记录。 第四条 【适用对象】申请《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的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的,适用本细则。 申请《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未列出业务的批复文件的,按照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市通管局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申请条件】申请在上海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三)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六)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材料】申请上海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市通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公司章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效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身份证有效复印件; (六)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包括:服务指标的统计及上报、预收费经营模式及其保障、企业内部服务质量标准、格式化合同范本等;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制度、技术手段等;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公司章的承诺书,内容包括:依法经营电信业务、递交材料真实、保护用户的隐私、自觉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十二)市通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申请经营无线电电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如果不能在1年内开展业务的,还需书面递交未能开展业务的正当理由。 第八条 【前置审核】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上海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者,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批准文件方式 申请者向市通管局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该书面申请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该书面申请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