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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并参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的《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合作、发明专利及其产业化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经费支持为主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投标制。 第二章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 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应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综合集成,按照市、县(市)区合理分工的要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自身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三)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孵化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各类科技园区、科技基地等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发明与产业化实施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六)全市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七)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 (八)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七条 按照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要求,市科研院所事业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市属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科研条件建设、科技产业化和公共科技服务项目。 (一)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研究开发项目。 (二)以产学研结合方式组织实施,且科研院所参股的产业化项目,科研院所的重大产业化项目。 第三章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课题)研究费。 (一)计划管理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课题)受理、数据库建立、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课题)研究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调研费及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课题)总经费的95%。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科研院所可按事业费削减比例在项目(课题)经费中列支人员费。 2.设备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如从国外引进,则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 4.设计试验费,指项目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等。 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