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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管理的市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课题)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取消项目(课题)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宁波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甬财政事[2000]68号、甬科计[2000]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县(市)、区财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