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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的支出。 4.监督课题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决算。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根据全市科技工作重点和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围绕市科技计划体系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合作等计划的经费预算,明确各类计划的预算比例和支持重点;细化预算项目。 根据科研院所专项计划体系编制科研院所事业费专项预算。合理确定研究开发、科技条件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和科技产业化等计划项目的预算比例。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计划与项目的分类,明确经费资助强度。市财政科技经费的资助标准为:重大项目100万元(软科学项目15万元)以上;重点项目50万元(软科学项目10万元)以上;一般项目50万元(软科学项目9万元)以下。 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审核、审批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县(市)区的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须报经同级财政、科技行政部门审核。 (三)市科技行政部门参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 (四)市科技行政部门汇总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重大专项经费的预算商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市科技行政部门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 (五)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财力可能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预算法及有关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审核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 (六)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经费文件。 第十五条 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以及实施期限超过两年的项目,确定结转项目经费,纳入下一年度科技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市急需确定的项目(课题),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的确定须报市财政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拨款方式可以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或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拨付,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五章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按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必须执行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责任人对承担的项目(课题)、课题依托单位对所依托的课题要单独列账、核算,项目(课题)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财务决算(附表),并报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验收包括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决算,项目(课题)责任人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重大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财务专家参加。 项目(课题)完成或因故终止,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的项目,按企事业财务规定进行调账处理。 对因故终止或在合同期内未实施项目经费归还财政、科技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市科技行政部门建立计划与预算相统一、计划预算与项目实施管理、内部审计三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每年抽查部分重大、重点项目,对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相应调整预算。 第二十五条 课题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技项目经费追踪问效制度。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可实行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考评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