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6.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 7.租赁费:指为实施项目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8.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向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财政支持经费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负责归口管理科技项目的各级科技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 企业不得从科技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遵循“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现行科技计划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的开支重点和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性。 (一)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经费。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着眼于提高产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提高区域配置创新资源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吸引科技创业为目标,以政策引导为主要手段,不断加大政策扶持科技发展的力度。经费主要包括: 1.软科学研究计划经费,主要用于战略研究、规划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所需的人员费、调研费及信息费等。 2.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训费,对外开放服务的测试费、能源及试验材料消耗费等。 3.市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科技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外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建设,包括仪器、设备、少量的基本建设补助经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能源材料消耗费、房屋设备租赁补助费及信息费等。 (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开发和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少量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人员费等。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含科研院所科技产业化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试制及配套仪器、设备购置费,关键设备研制开发的补助费。 (四)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卫生、城乡建设、海洋开发及公用设施改造先进技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相关科技项目补助。 (五)科技合作计划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和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少量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人员费。 (六)科研院所科技条件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装备购置等补助。 (七)科研院所公共科技服务专项,主要用于市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开展公共科技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 第四章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年度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决算。 (二)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年度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核、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决算。 第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的职责与权限: (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申报项目科技经费预算的初审; 2.负责检查、监督归口管理项目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负责对项目经费决算的审核; 4.匹配项目约定的科技经费; 5.督促项目责任人申请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登记。 (二)项目(课题)责任人 1.负责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全面反映课题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课题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5.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课题依托单位 1.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