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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认真落实农业税收减免政策。2002年上半年我省受灾面积较大,一些地方农民收入受到严重影响,各地要研究改进农业税收减免发放办法,按照规定把农业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好。要加快农业税收灾歉减免审批工作进度,对旱涝灾害严重、一季或全年歉收、绝产的乡村,适当增加或预拨减免指标,必要时可先免征、缓征,年底再统一算账找补。对农村中的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纳税确有困难的特困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滩区、库区、湖区及高坡度山区的贫困农民,经有关部门核实并经征管部门批准,一律予以直接减免。已经实行“先征后返”的,要尽快返还税款,并从秋征开始,按规定改为直接减免。各地要对农业税收的减免进行一次清查,没有落实减免政策的要坚决落实,多收的必须清退,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和农村弱势群体的关怀。 七、严格控制“两工”数量,严禁强行以资代劳。各地取消“两工”的过渡期限,一律不得超过3年。凡是2002年能够一步取消的,要争取一步取消;一步取消确有困难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省批方案的最高限额内,合理确定用工数额。使用“两工”要严格审批,并逐年减少,要尽量减少县、乡两级用工。严禁借“两工”名义向农民收取钱款,更不准按人头平摊“两工”和以资代劳款。今后兴办乡村生产公益事业,凡是能够使用人工的,要尽可能使用人工,禁止强行以资代劳。个别工程确需以资代劳的,要事先征得群众同意,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核实工程标准后,合理确定代金标准,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先收后用、多收少用。严禁县(含县)以上以“两工”名义搞以资代劳兴办工程。 八、严格控制乡村公益事业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乡村公益事业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不能随意扩大征收范围;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更不能采取“倒算账”或按人头平摊的办法征收乡村公益事业金。政策规定可以征收乡村公益事业金的地方,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操作,决不允许突破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而且要向农民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农民的理解和配合。凡人均承包土地较多的县乡、农民人均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方,更要从严掌握乡村公益事业金的审批及其标准。对违反中央和省里的政策规定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要重新按政策进行核定,多收的必须清退。对农村中的特困户或因灾歉等客观原因造成减收的,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公益金照顾。对农村中的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一律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各地收取的公益金,除街道办事处、城关镇、中心镇可适当分成外,其他乡镇原则上全部用于村级公益事业,不准挪作他用。 九、坚决取消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和达标升级项目。省委、省政府明令取消的88项收费项目、47项达标升级活动以及农村税费改革中取消的屠宰税、教育集资、国道省道建设集资、大型水利工程集资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各级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抓紧清理本级自行出台的向农民收取的各种收费、基金、集资和达标升级项目,并坚决予以取消。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已经收取的,必须立即全部清退。 十、严格控制涉农生产费用的收取范围和标准。农民用水、用电等生产费用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和标准据实征收。各沿黄市、县(市、区)要加强黄河水费管理,按照“谁用水、谁交费”的原则,明确收取范围和标准。省农业、水利、物价等部门要从严监管,严禁各地随意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按人头摊派,严禁各级“搭车加码”,严禁利用收取的生产费用弥补县、乡、村经费缺口。对引黄工程受益范围以外或长期不能正常供水的地方,不得收取水费。要积极研究改革引黄渠道维护经费负担办法,主干渠道的建设维护费用逐步由各级政府承担,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规范农村各种有偿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要积极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将农村所有收费项目和价格公示到村,加强农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