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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办发[2002]8号
【颁布时间】 2002-09-03
【实施时间】 2002-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正确处理当前农村税费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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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严格规范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必须走民主程序,严格审批手续,坚持“有事则议、无事不议”的原则。群众不赞成、不同意的事情就不办,待条件具备以后再议再办。禁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让农民出钱、出工的项目,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归村集体支配使用,乡镇经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年终决算后,要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张榜公布。
  
  十二、禁止向农民摊派和强行征订部门、单位或行业报刊。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助行政手段和管理权限,向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强行摊派和征订部门、单位或行业报刊,不得层层分派指令性征订指标或以此作为考核评比条件,更不得以回扣或代扣方式促订促销。各部门、各单位印发的内部资料,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要严格控制书报费支出,每村每年订阅报刊经费一般不得超过800元,并要首先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有集体经营收入的村,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必需的报刊订阅可适当放宽。农村报刊订阅费用一律不得向农民摊派。
  
  十三、健全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继续推行和完善“村账乡管”、会计“委派制”、“代理制”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和制度,努力提高村级财务管理质量和水平。要加强民主理财制度建设,各行政村都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对村财务活动有监督权,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并要定期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财务公开制度,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地情况,对财务公开的时间、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
  
  十四、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和农业“两税”及其附加,确保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各级必须保证把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农村税费改革,严禁挪作他用。违者一经查实,不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相应扣减其转移支付基数。农业“两税”要留在县乡两级,大部分要留在乡镇,以确保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农业“两税”附加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村级经费开支,乡镇不能截留挪用或平调。乡镇对返还到村的“两税”附加要张榜公布,具体明细到村、公开到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改革后农业“两税”附加不能满足基本支出需要的困难村,要根据当地实际,从转移支付中拿出一定资金给予补助,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要切实保障乡村重点事业经费,农村中小学办公经费、校舍建设维修经费和必要的计划生育经费要在县乡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农村优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乡村敬老院等所需基本经费,要在乡村两级支出中予以保障。
  
  十五、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要高度重视农民负担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要加强对改革后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并把监管重点放在农业“两税”及其附加以外的税外负担上。要继续实行农民负担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和“一票否决”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农民负担监督卡要及时发放到所有农户手中,并明确注明农户全年应纳税费、“两工”及其他各项负担。尚未发放到户的,必须限期发放到户。凡是填制不规范的,要尽快更换。对群众历年拖欠集体的“三提五统”等各项费用,要妥善处理,严禁在税费改革中突击清欠,防止激化矛盾。各级要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十六、加大配套改革力度。各级、各部门要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配套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减人、减支,转变职能,尽快扭转配套改革滞后的局面。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配套改革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规划,拿出具体措施和办法,支持和推进配套改革。各级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要认真抓好乡镇机构改革、精简乡村干部等综合配套改革;各级教育、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认真抓好农村中小学教育布局调整、重新核定教师编制、精简教师队伍工作;各级人事、编制等部门要认真抓好乡镇计划生育机构改革、精简乡村计划生育人员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配套改革,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搞好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检查力度,加强对本系统工作的指导,督促基层单位按改革要求作好相关工作。任何部门不得以评先树优、安排资金或项目等理由,干预各地改革。各地要结合实际,先行推进,创造经验,力争配套改革在年内取得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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